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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po中的推文有些問題,請容拙見說一些話. 2.所謂的[和誘]是指得被害人的同意,使之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並脫離家庭或 其他監督權人的監督而言.行為人若係利用強暴或脅迫等不法的強制手段,而危 害被害人的意思,將其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則為略誘而非和誘. 注意:按刑241III和誘未滿16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3.觀乎本題,似構成刑240I之普通略誘罪,惟細察之,其實不然. 4.按二七滬上二九判例:未滿二十歲的未婚男女或有配偶之人,......出於自己意 思發動,私自外出與人同居,則不構成本罪(刑240II) 復按五三台上一七:.......不能徒以被誘人年輕識淺,其離家出走係出於行為人 的引誘無疑等推測之詞作為判斷的說理,這即有理由不備的違法. 5.是故,按上述兩判例推知,本條罪之(刑240I)適用必以行為人和誘在先,復得被害 人之同意.果爾,本題被害人僅因與家人吵架,後至友人家停留,和誘之行為存在 於被害人同意之後,不可能以行為人有事後故意而加以繩之本罪.況行為人是否 有和誘故意,題示未明說,按罪疑惟輕原則,應從寬解釋之. 6.結論:不構成刑240I普通和誘未成年罪 ※ 引述《sony1733 (SONY)》之銘言: : 先說好 : 我不是我朋友 : ======================================================== : 我朋友的女朋友因跟家裡吵架離家~她滿16歲 : 女友自願來住我朋友家 : 而我朋友收留他的話 : 請問我朋友構成犯罪嗎?我朋友的家人會犯罪嗎? : 我朋友滿17歲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29.201 ※ 編輯: hugosapphire 來自: 61.224.29.201 (07/02 16:14)
hiturtle:其實這個問題.我想那天要是原PO被告了.原PO在慢慢想辦法 07/02 17:07
hiturtle:向法官去作解釋吧 07/02 17:09
hiturtle:還有印象中和誘未成年是公訴.而且和誘的成立比想像簡單 07/02 17:26
hugosapphire:理論跟心證的差異難避免 07/02 18:46
sony1733:我不是我朋友阿........... 07/03 1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