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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 我有兩種回答方式,一種是1.學校考卷式,一種是2.一般認識式: 1學校考卷式: step1:刑225II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似之情形 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行為者,構成趁機猥褻罪. step2:猥褻指性交以外足以滿足或刺激自己之性慾,即為猥褻行為.觀乎本題,B對A 毛手毛腳,應認屬猥褻之情狀,故符猥褻之行為.又趁機猥褻指在不能抗拒或 不知抗拒以保護自己的性自主權之下,對其為猥褻行為.如因病陷入昏迷,因 飲酒致酩酊大醉,而無抗拒能力或不知抗拒.題示A雖喝醉,但既然仍可意識到 有多人,對週遭環境有所識別,故A不符刑225之情狀,B該當刑224強制猥褻罪. step3:B有強制猥褻之故意,而且意圖不讓A離開,犯刑304強制罪. step4:結論:B犯強制罪及強制猥褻罪的法條競合,從最適當論,以強制性交罪處斷. 2.一般認識式: 原則上,A女沒有洗澡清理身體是正確的.至於驗傷單,或驗其他的東西,當然, 驗出越來越多東西對A女越有利,但能否形成法官強烈的心證?就要看有否更有利的證 據出來.人證若沒有,會少了一部分的力量.不過,我覺得還是要告,至於民事求償,可以 請求慰撫金.能不能請求的到,是另一個問題. 只是由於本罪是公訴罪,告了後,不是當事人說算了就沒事.我所說的賠錢和解了 事有兩種,一種是未告前,兩者和解.我之前說的傷害是告訴乃論,可以和解. 強制猥褻告了,至少吃半年以上牢飯.很多社會上的事實是,家屬不告,私下賠償 了事,真的是這樣.如果另一方死不承認,我的直覺是:大家法院見! 加油!!! ※ 引述《toko22 (happy.BIRTH.day)》之銘言: : 我再詳細說一下好了 : 被害人我用A代替 加害人用B : ----------------------------------------------------- : A昨天晚上到朋友開的店裡喝酒打牌 : 晚上A因醉倒在房間裡休息,但仍可意識到身邊有多少人 : 也還記得其他朋友離開時有跟他說一聲 : 大約清晨五六點時,所有的朋友都離開了 : 然後B問A要不要回家休息了,要不要打電話叫家人來接 : A表示還在酒醉當中,要再休息一下 : 沒想到B就開始對他上下其手 : (據A的表示,B已經將手伸進其衣服裡和褲子裡) : 然後A就開始拼命掙扎 : 掙扎過後,B有稍微冷靜一點,A開始說一些話,希望B可以冷靜一點 : 但B不讓A離開,A瑟縮在一旁 : 過一會兒,B又靠近A A開始想逃跑 : 但B堅持不讓A離開,A光著腳拿了鞋子想往外離開 : B可能是見情勢不妙,跟A說請穿好鞋子再離開 : 光腳的話不讓他走 : 於是A穿上鞋子就走了 : --------------------------------------- : 1.現場沒有任何目擊證人,因為發生的地點是一家位在夜市裡的小吃店 : 所以左右兩邊都是店家,清晨時分應該都沒有人做生意 : 所以可能很難找到目擊證人或是有聽到吵架聲音的人證 : 2.B男一直否認,而A女剛去驗傷完畢 : 但這樣的證物似乎很薄弱 : A女到現在還未換下身上衣服也未洗澡 : 可是兩位並沒有發生任何關係,這樣可以在A女生身上找到什麼跟B男生有關的東西嗎 : 如果可以,我們要請求哪個單位幫忙做這樣的手續 : 3.我們現在決定要去警察局,請問除了去警察局外,我們還可以作一些什麼準備 : 需要找律師或什麼的嗎? : h網友您說 通常都會是賠償了事,那對方矢口否認下也會是這樣的結局嗎 : ※ 引述《hugosapphire (Dana)》之銘言: : : 1.是強制性交未遂?傷害未遂?強制未遂?強盜未遂?題示未明說.姑且以傷害 : : 罪論之. : : 2.按題示,被害人有瘀青,行為人有傷害故意,符合傷害罪之構成要件.至於 : : 有無阻卻違法之事由?題示未明說,姑且採否定之看法. : : 3.驗傷單還不夠,最好還有證人,可是證人不易找,就算找到,是否願意出庭 : : 作證,仍有變數. : : 4.可附帶依民184之侵權行為求償. : : 5.結論:要看法官怎麼判斷,通常這類案子都是賠錢和解了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30.190 ※ 編輯: hugosapphire 來自: 61.224.30.190 (07/02 1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