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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aprigemi (小樹)》之銘言: : 原po是保證人嗎?? : "先訴抗辯權"是一種保證人可以主張的權利 : 一般保證,責任是「補充性」的,他負的責任是代替主債務人履行債務, : 只有當主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才對保證人有求償權。 : 所以如果債權人任意先向保證人求償,保證人可以主張"先訴抗辯權",拒絕履行債務。 : "先訴抗辯權"可以拋棄,拋棄的效果就是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保證人求償。 : 附註,連帶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 : ※ 引述《belle (蓓樂)》之銘言: : : 簽租賃契約(房屋租賃)時, : : 契約上有一條: : : "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或損害租賃房屋情事時, : : 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並願拋棄先訴抗辯權" : : 請問: : : 1、先訴抗辯權是什麼? : : 2、先訴抗辯權可以拋棄嗎? : : 3、如果拋棄先訴抗辯權,會有什麼後果? : : 謝謝解答。 嗯~ 依民法§745之規定,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 但依民法§746(1),先訴抗辯權是可以拋棄的 而擔任「連帶保證」,與其說是保證,重點卻是在負連帶責任 所以,本來就沒有先訴抗辯權可言 也無庸拋棄 所以連帶保證是很重的責任.......... 慎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8.123.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