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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en12 (茗(cuteboy) )》之銘言: : 我最近被陷害,情形是這樣 : 我:a 女性友人b 加害者c : c私底下跟b說: [我說過我跟b發生過性關係] : 但我從沒說過這種話,也從未跟b發生過性關係 : 搞到最後我跟b感情破裂,連朋友都當不成 : 我手邊只有b跟我的msn交談紀錄,可以證明c陷害我 : 請問: : 依據刑法310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 310的構成要件必須為散布於眾,所以似乎不行提告 : 如果依據民法195(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有辦法提出告訴嗎?是否符合構成要件? : 可否要求回覆名譽? : 如果第十八條 (人格權之保護) 是否可以提出告訴? 先弄清楚一件事情。 提告訴是刑事訴訟程序,侵害人格權是民事訴訟程序。 照你的文章看來,你似乎認為刑事提告有困難, 我也是這麼覺得。不是完全沒希望,只是難度較高。 但無論如何,不管你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 你手邊的證據只有b與你的msn交談紀錄, "很有可能"需要b的證詞來補強你的證據。 民事方面,首先請注意民法195必須和民法184搭配, 比較法律的敘述是"以民法第184條第一項為請求權基礎, 以195條第一項為損害賠償之請求範圍" 另外,根據民法195須以"情節重大"為要件, 所以你必須特別注意, 讓法院相信你受到的侵害已達"情節重大"的程度。 提供一點個人想法,請參考。 -- 雙魚座的人太容易騙了,因為他們相信世界上沒有壞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44
mrdi:那到底有沒有發生性關係? 07/13 18:50
ken12:從沒有發生過性關係 07/14 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