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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gds (飄吧)》之銘言: : 家父前幾天酒後騎125那種的機車(它沒有重型的駕照,但有大貨車駕照) : 在路口與他人相撞 : 而且當下家父還不小心破壞了現場 : 事後 家父手僅是輕傷 但對方住了三天加護病房 : 這幾天我們全家都出動去看她 而且也很有誠意要賠償 : 昨天她終於轉到一般病房了 感謝上帝 : 事後家父的大貨車駕照被吊銷了一年 一年後才准重新考照 : 但是家裡差了這張駕照差很多 畢竟家庭經濟狀況並不是挺富裕 : 工作須要用到這份駕照 : 想請問的是 : 無照騎重型機車 跟大貨車的駕照有直接關係嗎 : 為什麼會被吊銷呢? : 這一點是我們比較不知道該如何接受的部份 : 想請問一下 有何管道可以處理我的疑問 : 謝謝大家不吝指導 應該是跟這有關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5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 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一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第一項情形 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 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 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 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 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 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 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 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 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三項所訂 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第 68 條 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 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145.55.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