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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agiAB (‵▽′)》之銘言: : 應試正取方 以不報到為交易項目 而從備取者方獲利金錢 使備取者得以備入 : 其中的行為有無違法 !! 感謝解答 : ( 不論違法與否 若欲討論其中道德問題 也可回覆此問題 感謝回答) : → SagiAB:抱歉,我是ptt新手,若有不慎違反板規,還請指正,感激不盡 07/19 04:21 : 推 foone:不違法,但若被學校知道,可能會被退學 07/19 06:41 : → foone:就民事而言,可能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這是收錢人的風險 07/19 06:41 ~~~~~~~~~~~~~~~~~~~~~~~~~~~~~~~~~~~~~~~~~~~~~~~~~~~~~~ 幫忙補充一下,倘若認為系爭個案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有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收錢人還未必須返還金錢,來看看下列法條ꄊ 民法第180條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 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 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 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 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 這邊對於不法的定義,學說上當然是有爭議 不過實務是認為包括違反公序良俗以及強制規定之情形 裁判字號: 84年度台上字第1083號判決 要旨: 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所謂之「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乃指給付違 反強制規定及有悖公序良俗者而言。是即令上訴人所稱借名登記,乃為節 稅及迴避土地政策云云為真,能否謂其給付即為因不法原因而為之,即非 無斟酌之餘地。 ========== 所以呢,既然不法原因存在雙方當事人 民法的基本立場就是雙方各打50大板 以上是個人見解,僅供參考,如有錯誤請指教 另外關於刑事部分,應該是沒有什麼問題 至於學校方會不會懲處?那就不一定了 或許會,或許不會 ※ 編輯: JackeyChen 來自: 61.31.135.72 (07/19 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