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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renkmj (呆雪)》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關於離婚的撫養權 : 時間: Tue Jul 25 00:36:51 2006 : : 請問~ : : 懷孕兩個月~ : : 離婚,肚子裡的孩子有撫養權歸屬的問題嗎? : : (  ̄ c ̄)y▂ξ基本上..因為我是路人..加上不學無術.. 所以亂打..你就亂看..( ̄▽ ̄#)﹏﹏ 就現行的法律而言..撫養權這個詞應該算是不存在的 存在的是監護權這個詞..其實這二個詞的意義都一樣吧 你就是想得到小孩的撫養權利.. 旦今天你們是離婚.就算你在離婚當時小孩還未出生 旦一樣可依民法來推定小孩的生父就是目前婚姻維繫中的男方 第1061條 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第1062條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第1063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 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除非你能否定掉男方是小孩的生父..旦那是另一回事 不然就小孩而且.父母雙方都是他的血親.. 就法律面而言.父親也當然有權要求小孩的監護權 小孩的父親可依民法來提起小孩監護權的關司 第1055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 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 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第1055- 1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 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PS: 如果你們沒結婚.男方應先提起親子關係確認之訴訟.. 先確定他是不是小孩的父親.在來談監護權的歸屬問題 上面有錯.麻煩知道的人幫忙指正一下吧..o(〒﹏〒)o..不學無術太久了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218.165.105.182 : 推 hiturtle:生下來就有..打掉就沒有(  ̄ c ̄)y▂ξ 07/25 01:42 : 推 eight:國王的撫養權...XD 07/25 02:13 -- 黑暗籠罩大地之前,蒼天總是會降給人間更多光采, 就正如人之將死,其言也善,鳥之將亡,其鳴也哀。 這就是人生,如果你真的已經能了解人生, 你的悲傷就會少些,快樂就會多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185.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