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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dgardo (Ed)》之銘言: : 情況是這樣的: : 我的表姊及表姊夫一直希望有個小孩 : 但是因為身體因素所以一直無法得償所望 : 所以就想到領養小孩 : 剛剛稍微看了下國籍法似乎沒有談到領養國外小孩的條例(還是我眼睛不好?) : 而移民局中FAQ似乎也找不到. : 想請問一下其可行性以及方法 : 謝謝 要回歸民法來看: 須符合: 1.民法第1073條: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 2.同法第1074條: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之. 3.同法第1079條第1至3項:有關被收養者同意被收養的意示表示,視年齡是 否滿七歲而定應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之. 最重要的: 4.同法第1079第4項: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 ^^^^^^^^^^^^^^^^^^^^^^ 以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18條第1項: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之本國法.第2項 收養之效力,依 收養者之本國法. 去買書回家研究,不然就找律師幫忙辦吧! -- 人活一輩子,也不過就是想找個能陪著自己一輩子的老伴而已 我的她,你在哪裡 ︽▲ ︽■ by oberstei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7.226.49
edgardo:感謝回答,來去找書來研究 07/30 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