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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eyChen 談的是父母以子女名義置產後,復於該財產價額限度內,提供物上擔保的情形. 補充一下人保的部份: 按民法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務, 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治標(1)依民法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 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所以說,先叫銀行去查封父親的財產. 治本(2)以該銀行為被告,提出確認保證契約無效之訴,並附帶提出返還己查扣薪水 之訴訟. I.依民法第13條第1項: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第2項滿七歲以上 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本案例中,所有的小孩都滿七歲,所以都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II.民法第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經法 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seedhyper所指"由法定代理人這父親代表3小孩簽下名字" ^^^^^^^^^^^^^^^^^^^^^^^^^^^^^^^^^^^ 是很重要的關鍵: A.當初小孩們有沒有一起去簽名? B.還是只有父親幫小孩簽名? 如果是B.那麼恭喜了,可以說勝算非常大. 如果是A.那麼還是去告,可是要很用心的處理法律解釋的問題. 利用民法第81絛: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 約者,其承認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 這個條文的反面解釋,亦即限制行為能力人於成年後,對於法定代理人所 代為同意的不利益契約,為否認之表示時,該法定代理人所同意之契約應 屬無效. 是A的話,官司要很用心處理,也不好打,因為全是法律解釋的問題,而且要 有很多的判例,判決,以及相近的民事庭決議做後盾,才有勝訴的機會,要 小心處理,就算一到三審都敗訴,也要想辦法打大法官會議解釋... (牽連很廣,我沒空一一詳述.........) 時效問題(3) 由於seedhyper提到"16年後小孩長大了",這就表示: I.刑法上銀行可以對父親提起偽造文書的時效已經過了,不能告. II.去看看銀行申請執行命令,是何時申請的?是依判決還是裁定申請的? 研究一下時效過了沒?如果不是確定判決或是和解,調解,支付命令等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那就向執行法院提起抗告,時間那麼久了, 早就過五年了,其它種類的裁定就不定早就失效了. --        解深密經 大唐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若諸菩薩於自所有業果異熟深生依信,一切所有不饒益事現在前時,     不生奮發、亦不反罵、不瞋、不打、不恐、不弄、不以種種不饒益事     反相加害,是名七種忍清淨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7.226.49
JackeyChen:很詳細 不過 我不是在講物保阿 囧rz 08/01 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