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ttLife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chiayimayor (我只是一個平凡的人窩)》之銘言: : 請問一下 : 為什麼有人犯罪可以交保 ~~~~~~~~~~~~ : 有人卻是沒有辦法 : 這是有什麼依據嗎 先澄清,任何人在被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前,都應該被認為無罪 所以「犯罪可以交保」這句話其實是有一點點點點語病的 ^^ 再者,交保(具保),是一種替代「羈押」的保全刑事程序之強制處分 (需要再說明什麼是羈押嗎?=.=如果需要請原PO寫信給我) 簡單說明,具保規定主要牽涉兩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93條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 四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前項情形,未經聲請者,檢察官應即將被告釋放。但如認有第一百零一條 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 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 必要情形者,仍得聲請法院羈押之。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於檢察官接受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或軍事審判 機關依軍事審判法移送之被告時,準用之。 法院於受理前三項羈押之聲請後,應即時訊問。 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 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其 有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 情形,不得羈押。 ================================ 看黃色部分可以知道,可否具保的key在於「有無羈押之必要」 如果原PO是大學生,應該都會上憲法這門課,請去翻教科書 查詢「比例原則」這概念。 如果不是,那就到Law板搜尋「比例原則」應該可以得到答案 : 第二 : 交保的金額高低是以被判刑的天數下去換算的嗎 : 謝謝 前面推文有回應,於資不贅 歹勢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sp?B4=%BDs+%B3%B9+%B8%60&FNAME=C0010001 原PO若想看其他法條 請點選上開網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33.41 ※ 編輯: JackeyChen 來自: 61.31.133.41 (08/1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