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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lastair (阿拉思特)》之銘言: : 在我曾祖父要往生的時候,將一塊地給了四兄弟其中的一個,由於那一塊地是不能分割的 : ,因此我爺爺則是拿到一張同意書(裡頭是寫我爺爺分到了哪一部份),但是一直到現在 : 想要把地要回來時,名下實有土地者不打算還,調解過但是沒有用,想拿回來應該就得上 : 法院吧。 : 目前只剩下那張同意書(民國64年立的),立同意書的人有一個是侵佔者,其餘兩者不出庭 : 兩位見證人剩下一位還在世(願意出庭),其餘右監護人、族長...等都不在世上了。 : 想請教各位的是上法庭有多少勝算?若土地要回來之後,還是無法分割的話要怎樣保有? : 謝謝 Q1:土地現在是在誰名下? 1.登記給四兄弟: A.以繼承取得: 依民法第1165條第2項: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B.以贈與取得: 依民法823條: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 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前項契約所定不分割之期限 ,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 2.登記給四兄弟中的一人 ~時效問題~ A.繼承權被侵害:雖然遺囑交待要給四兄弟,但登記給其中一人. 依民法1146: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 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起逾 十年者,亦同. B.物上返還請求權:民法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 請求返還之.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 得請求防止之.但依民法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 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        解深密經 大唐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若諸菩薩於自所有業果異熟深生依信,一切所有不饒益事現在前時,     不生奮發、亦不反罵、不瞋、不打、不恐、不弄、不以種種不饒益事     反相加害,是名七種忍清淨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7.226.49
alastair:謝謝大大的解說 08/20 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