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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omai (finding....)》之銘言: : 朋友(女)結婚將近五年 : 她小孩現在應該是接近四歲了 : 之前她老公要跟他離婚的時候, : 她婆家直接把他趕出門 : 她又怕她老公 會告他不履行同居義務, : 但實際上是被趕出來,卻沒人可以證明, : 因為發生的事情都是在家裡 : 她的經濟狀況不好,所以拿不到監護權, : 所以他要求有探視權,而且單獨跟小孩相處的時間與空間 : 他想要每個假日或固定的時間把小孩帶離婆家的相處, : 了解法律上探視權的規定。 : 並且想問,如果他只擁有探視權,是否要支付小孩的贍養費? : 因為她婆家對他很過分,她不想要拿錢給婆家 : 何況現在他還在幫她老公揹債... : 因為是以她的名義去借錢,所以在扛著債務的情況下,不爽也沒能力付這筆錢。 : 現在還沒有離婚,只是分居 : 但她真的很想看小孩....... 我歸納一下你的問題是 1.探視權的規定 2.扶養費的規定 這樣嗎? well 小弟貼法條出來 1. 民法1055條 Ⅰ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 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Ⅱ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Ⅲ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 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Ⅳ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之內容及方法。 Ⅴ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ps另請參照民法1055條之1規定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Lcode=B0000001&LCC=3&LCNO=1049 以及非訟事件法第127條、129條規定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Lcode=B0010008&LCC=3&LCNO=121 =========== 上開民法1055條第1項到第4項講的是你所謂的「監護權」 第5項才是所謂的「探視權」部分.... 簡單來講,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即探視權) 法律沒有硬性規定應怎麼做,所以重點還是在於當事人之間的協調 除非真的有不公平的情況,法官才會介入這樣的「家務事」 ^^ **************************************************************************** 2.民法1116條之2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 畢竟你朋友是孩子的娘,扶養義務這事她也有責任。 只是負擔範圍多大,還是要從個案去分析(甚至可能只要負擔一點點) 這就請參照民法1118條以及1119條囉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Lcode=B0000001&LCC=2&LCNO=1114 至於這部分,當事人無法「橋」好的話,還是交給法官大人吧 -- 若有錯誤及遺漏,請有空的板友幫補 m(_ _)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1.150.27
pomai:非常感謝~ 08/23 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