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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annpyng (妹妹*^___^*)》之銘言: : 請問什麼是不作為 : 上次遇到了在考試時東西遭竊的問題 : 我有詢問律師 : 他說我可以針對監考人員的不作為進行告訴 : 請問什麼是不作為 不作為是刑法上的概念: 法源是刑法第15條: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 與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因自己行為致發生一定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所以你的問題和你的東西放在那邊很有關係,而且和什麼時候掉的也有關係 如果 1.你的東西是監考人員叫你放在教室外面而於考試時被偷,那麼因為他叫你將東西置於 ^^^^^^^^^^^^^^^^ ^^^^^^ 你注意能力所不及之地,就有'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2.你的東西如果 是下課時 或是 放在教室裏 就沒有辦法告的動 原因很簡單: A.下課時,你有義務把東西收在身邊自行保管 B.教室裏,你人就在教室裏,是你注意能力所及之地,所以你有義務自行看管. 此外,不作為一般是指: 1.基於習慣道德所生之義務:如危險源設置人對危險源之管理,如:放射線源之設置人 2.因自己行為致有一定危險發生:車禍撞傷行人之送醫義務. 3.因契約而生之義務:如保姆對幼兒的看護義務. 4.因法律所生之義務:如投保時,保險要保人對保險人之告知義務,親子間之扶養義務. 5.因特定行為人間所生之義務:如登山隊員間彼此之救援義務. 你能用的只有第2種,但監考人員的注意義務也僅限於打鐘開始考試到下課的那段時間, 非於考試舉行的幾十分鐘,雖然東西遺失於考試舉行的那天,監考人員也不具注意義務. 結論:我是覺得你用不作為要告監考人員要成案很難.因為舉證上實在是大有問題, 你要如何證明東西是那幾十分鐘內掉的,只要下課鐘聲響,監考人員就免責了. --        解深密經 大唐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若諸菩薩於自所有業果異熟深生依信,一切所有不饒益事現在前時,     不生奮發、亦不反罵、不瞋、不打、不恐、不弄、不以種種不饒益事     反相加害,是名七種忍清淨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7.226.49 ※ 編輯: yeechin 來自: 218.187.226.49 (08/30 22:13) ※ 編輯: yeechin 來自: 218.187.226.49 (08/31 1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