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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edial (想要有人陪)》之銘言: : 我兩個月前進入這間公司工作 : 那時候工作時數是說早上10點到晚上6點 : 也就是說 並未包含中午1個小時的休息時間 : (但依舊可以去外面吃午餐) : 另 由於我們加班並沒有加班費 : 因此加班的時數用排休來補替 : (謎之聲:話說加班沒有加班費是我們這個工作領域的不成文規定~"~) : 但前幾天 我要排休的時候 : 雇主卻以"每天上班少一個小時 : 所以排休的時數要先扣掉一個月總共20小時的時數後才可排休" : 請問 這合理嗎 : p.s.我們並未有白紙黑字簽約 但是公司有幫我們保勞健保 : 再問 老闆因為資金運轉不順 導致我們的薪水必須延發 : 這已經是第二次了 : 那我是否可以以勞基法第27條告知 必須按時己付薪資呢 : 但是我現在還是在試用期當中 : 最後一問 : 是否有明文規定 試用期過後的若要正式任職 : 其薪資必須調漲嗎 : 謝謝解答 : <(_ _)> 第一個 你每天工作時間是八小時 但是 吃飯時間 雇主可扣除 若是吃飯時間ㄧ小時 則 工作時間算七小時 而加班的部份 是 單日 工作超過八小時 或 雙週工作超過八十四小時 才有加班費的適用 是要就實際情況來做判定 第二個 公司並未如期給付薪水給你 你可以先去跟雇主協商問說何時發薪? 最好要要求雇主給予書面證明 要不然你可以去勞工局 或 勞檢單位申訴 但是行政機關無法強迫雇主給勞工薪水就是了 最多可以開行政罰緩 你現在的情況最多 符合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 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並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最好寄存證信函) 第三個 勞基法沒有明文規定 試用期過後 要調薪水 (勞基法根本沒有試用期規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64.162
redial:感恩 謝謝你 09/07 2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