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hiturtle:你列的法條有錯,應該列278.請注意內文.他弟是把棒球棒把 09/08 17:43
→ hiturtle:對方打成重傷.所以應該是278條的重傷害罪.二條差很多唷XD 09/08 17:44
→ hiturtle:對了提一下重傷害罪是沒有什麼易科罰金.屁股洗乾淨點先XD 09/08 17:46
推 yeechin:依刑法第10條:重傷者,謂下列傷害: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 09/08 18:42
推 yeechin:二目之視能。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毀敗或嚴重 09/08 18:45
→ yeechin: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毀 09/08 18:46
→ yeechin:敗或嚴重減損生殖機能。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 09/08 18:47
→ yeechin:治之傷害。原PO所稱之〔重傷〕是否為法律用語之〔重傷〕仍 09/08 18:48
→ yeechin:有待商確,所以我引用277條。 09/08 18:51
→ yeechin:另外,法條以檢察官傎訊時所告知者為準,所以不必太早斷定 09/08 18:52
推 yeechin:是否為重傷罪。 09/08 18:57
推 hiturtle:其實你看一下278的最後一句.所以用棒球棒把人打到花3萬多 09/08 20:41
推 hiturtle:醫藥費.很有可能會因此成立該點.必盡下手都那麼狠了.為打 09/08 20:45
→ hiturtle:醫藥費.很有可能會因此成立該點.必盡下手都那麼狠了.被打 09/08 20:47
→ hiturtle:的人身體好而沒斷手斷腳或眼瞎耳聰.並不見的會有影響 09/08 20:47
推 milton1101:問一下~把對方武器搶下做防衛~是否可以? 09/08 23:41
→ milton1101:頂多是防衛過當吧~ 09/08 23:42
推 hiturtle:可以.旦把對方打掛就不行.當對方以失去攻擊之意就該停手 09/09 00:28
→ hiturtle:而不是因為主張自衛所以就能打掛對方.或把對方打成重傷 09/09 00:30
推 futureland:所以是284過失傷害之重傷結果~ 09/09 00:49
推 hiturtle:是不是過失要看對方的傷而定.今天你要打斷對方10幾根骨頭 09/09 00:54
→ hiturtle:你要主張你是不小心打出來的XD.所以是過失傷害.可能嗎?XD 09/09 00:55
→ hiturtle:今天對方明明以在逃跑.你拿著對方的棒球棒追殺對方.最後 09/09 00:56
→ hiturtle:追上對方並把對方直接打去住套房.這時主張失傷害.可能嗎? 09/09 00:56
推 futureland:防衛過當是防衛人違反注意義務,這才是過失要件成立點 09/09 01:19
→ futureland:而非以被防衛人的傷勢來認定,畢竟體質就很難客觀掌握 09/09 01:20
推 hiturtle:所以進入第二點的推論點.如對方以逃跑.而你追擊.能主張嗎 09/09 01:27
推 hiturtle:答案應該是不能.你不會對這答案有意見吧? 09/09 01:30
推 futureland:如果追擊的動作可以從外觀行為看出已經與自我防衛無關 09/09 01:33
→ futureland:而是另一個可以從外觀被解讀出有傷害對方故意的行為話 09/09 01:38
→ futureland:此時應當以刑責較重的普通傷害罪甚至是重傷害罪來論起 09/09 01:39
推 futureland:那是不是要回問原PO: 你抵迪有沒有追著對方打呀? XD 09/09 01:53
推 hiturtle:說真的其實最早會主張278的原因很簡單因為原PO說.K成重傷 09/09 02:02
→ hiturtle:當有人PO文我殺人了.我絕不會幫他主張他是過失殺人.所以 09/09 02:02
→ hiturtle:原PO他PO文K成重傷.我也不會主動幫他改主張傷害罪(277條) 09/09 02:03
→ hiturtle:必盡我非當事人.只看了PO文.我什麼都不知道.所以PO文為主 09/09 02:04
推 futureland:要分析當事人的行為來適用法律,而不是只看結果來定罪 09/09 02:11
推 hiturtle:所以我事後很簡單的分析了當事人可能犯了重傷害罪的行為 09/09 07:14
→ hiturtle:而且說真的.內文就那一點字.什麼都沒說清楚.要分析什麼XD 09/09 07:14
推 futureland:從原文內,總看的出來有自我防衛行為以及防衛過當吧? 09/09 10:31
推 Christineyu:這種案子,如果很難證明是誰先動手,經驗上,常會變成 09/09 13:47
→ Christineyu:互毆案件處理… 09/09 13:48
推 yeechin:277是告訴乃論和278是公訴罪,也是要注意的地方。 09/09 15:06
推 hiturtle:說真的從內文來看.我只看的出原PO避重就輕的帶過他弟的錯 09/09 19:19
→ hiturtle:而且看起來內文給我的感覺是.對方一人他弟這邊是二人以上 09/09 19:20
→ hiturtle:所以我是很難相信只是單純對方看他不爽.而非他弟挑釁對方 09/09 19:21
→ hiturtle:不然一對一的情況下.拿棒球棒的人要被一個空手的人搶下棒 09/09 19:22
→ hiturtle:球棒後又站在原地讓他弟打成重傷.而都沒逃跑很難讓人相信 09/09 19:23
推 hiturtle:所以在這情況下.要主張自衛或防衛過當其實難度真的有點高 09/09 1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