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yeechin:所以原PO的機會只剩刑事訴訟法第377,378。並且主張該判決 09/10 14:04
→ yeechin:程序違反同法第449條第3項。 09/10 14:06
推 greenishish:判有期徒刑五月,何來違反第449第3項?! 09/10 22:05
→ greenishish:如果是高院確定的案件,也不適用第377、378條 09/10 22:06
→ greenishish:縱然提起上訴,這是高院依職權就可以裁定駁回的 09/10 22:07
推 yeechin:因為刑法業務過失的科刑是五年以下,所以是刑事訴訟法 09/11 12:08
→ yeechin:第451-1第四項第1款的個案,根本不適用簡易判決程序。 09/11 12:09
→ yeechin:簡易判決的案件,二審在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所以不是高院 09/11 12:11
→ yeechin:審理的案子。第三審上訴本來就是法律審,所以上訴有可能被 09/11 12:12
推 yeechin:駁回,但是也有上訴成功的個案。為了讓原PO出氣,我才設法 09/11 12:15
→ yeechin:讓他上訴,因為母親死了沒有賠,還被對方吃的死死的。 09/11 12:16
→ yeechin:我覺得看不下去,才會算盡心機,找法律漏洞幫他忙! 09/11 12:17
→ yeechin:先聲明:我不想挑你文章的毛病,也沒要和你筆戰!只想幫他 09/11 12:18
推 greenishish:我的前提文章的一開頭就寫了,如果法院和檢察官認定都 09/11 20:18
→ greenishish:是普通過失致死,這是二審確定的案件,本來就不得上訴 09/11 20:20
→ greenishish:三審,而你的建議是要以檢察官認為是業務過失致死為前 09/11 20:22
→ greenishish:提才會成立,所以基本上是前提認定的不同。 09/11 20:22
推 yeechin:嗯!我完全同意你的看法,但覺得此種情形有刑事訴訟法344 09/12 13:56
→ yeechin:條第2項之適用。 09/12 13:58
推 yeechin:上訴成功案例可參考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 09/12 14:33
推 yeechin:七三八一號;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九0號;九十三年度 09/12 14:38
→ yeechin:台非字第二四0號;但是上訴駁回的也一堆,看原PO的造化了 09/12 1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