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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檢察官起訴的法條是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死 法院也是判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死 上訴時檢察官也不爭執是過失致死 那是不得上訴三審案件 二審就確定了 如果檢察官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那原作者指的第二審就是簡上程序 也沒有再上訴的問題 至於量刑,第二審程序通成不會單純因為量刑就撤銷第一審判決 因為要尊重第一審判決的認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178.91
yeechin:所以原PO的機會只剩刑事訴訟法第377,378。並且主張該判決 09/10 14:04
yeechin:程序違反同法第449條第3項。 09/10 14:06
greenishish:判有期徒刑五月,何來違反第449第3項?! 09/10 22:05
greenishish:如果是高院確定的案件,也不適用第377、378條 09/10 22:06
greenishish:縱然提起上訴,這是高院依職權就可以裁定駁回的 09/10 22:07
yeechin:因為刑法業務過失的科刑是五年以下,所以是刑事訴訟法 09/11 12:08
yeechin:第451-1第四項第1款的個案,根本不適用簡易判決程序。 09/11 12:09
yeechin:簡易判決的案件,二審在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所以不是高院 09/11 12:11
yeechin:審理的案子。第三審上訴本來就是法律審,所以上訴有可能被 09/11 12:12
yeechin:駁回,但是也有上訴成功的個案。為了讓原PO出氣,我才設法 09/11 12:15
yeechin:讓他上訴,因為母親死了沒有賠,還被對方吃的死死的。 09/11 12:16
yeechin:我覺得看不下去,才會算盡心機,找法律漏洞幫他忙! 09/11 12:17
yeechin:先聲明:我不想挑你文章的毛病,也沒要和你筆戰!只想幫他 09/11 12:18
greenishish:我的前提文章的一開頭就寫了,如果法院和檢察官認定都 09/11 20:18
greenishish:是普通過失致死,這是二審確定的案件,本來就不得上訴 09/11 20:20
greenishish:三審,而你的建議是要以檢察官認為是業務過失致死為前 09/11 20:22
greenishish:提才會成立,所以基本上是前提認定的不同。 09/11 20:22
yeechin:嗯!我完全同意你的看法,但覺得此種情形有刑事訴訟法344 09/12 13:56
yeechin:條第2項之適用。 09/12 13:58
yeechin:上訴成功案例可參考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 09/12 14:33
yeechin:七三八一號;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九0號;九十三年度 09/12 14:38
yeechin:台非字第二四0號;但是上訴駁回的也一堆,看原PO的造化了 09/12 1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