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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rnaud ( http://0rz.net/461DC )》之銘言: : 最近清出一套正版遊戲軟體 : 但因為年代久遠 : 怕買家買到會無法讀取 : 就好心雞婆在商品說明內加了一句 : 「得標後會附上一片燒錄備份」 : 結果就在結標前半小時被奇摩取消拍賣了 : 說我賣盜版光碟 : 今天我賣的明明是正版的遊戲軟體 : 照片照的也是正版的光碟封面 : 只是雞婆怕刮傷太多 : 買家會無法讀取 : 所以才會說要附上一片備份 : 這樣也叫做賣盜版嗎? : 我可以向奇摩提出抗議嗎? : 麻煩幫忙解惑 謝謝 基本上同意原文推文中一樓"h大"的見解~ 你的附贈"燒錄光碟片"的部分,的確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因為其仍舊是屬於你商業行為的一部份~所以還是該當違法的要件~ 只要你轉讓重製作品係為商業目的,即屬侵害權利的範圍~~ 基本上要再細一點討論的話,分為兩個部分~~ 1.契約的效力範圍 2.著作權所保護的範圍 第一:就契約的效力範圍方面,你的契約標的物為正版軟體,是沒有問題的 但就你的重製軟體部分,究竟是不是契約的效力範圍內呢? 這是爭點之一~ 這個有兩個方向可以討論 (1)你的重製軟體係為有助於主物功能達成之從物~ 則依民法68條2項딺 :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這樣來看的話,你與他人的買賣契約中,標的物就及於從物的範圍~ 我比較傾向這個見解,因為你的正版軟體確有可能無法使用,而用另一重製 軟體助主物之效用~則依民法68條1項,雖非主物之成分,而有助於其效用者 為從物~~ 所以,我是認為你的重製軟體是屬於從物, 而既然契約標的物之範圍為重製軟體者,則你的買賣當然就侵害了正版著作權 所要保護的範圍~~ (2)另外觀點是,此重製物品,非為從物,而只是你的贈與標的物... 這樣的話~~則要看著作權的保護範圍為何了~因為你的贈與行為如果依你的說法 不算是買賣契約範圍內的話,那頂多就算是交換行為~那就要討論,這種交換 或贈與行為是否屬於著作權的範圍了...(但其實我認為就算不是契約的標的 物,應該也算是要約的引誘,應也屬於商業行為的一部分...) 所以,接下來的討論就進入第二個部分,亦即著作權保護範圍為何的問題~ 第二:就保護範圍來說, 就著作權的規定言,依著作權法59條: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其 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 所有人自行使用" 關鍵就在最後一句~~所以不管你是商業行為,或是與朋友或同事交換重製軟體~~ 都屬於違反此一條文的範疇內~~ 則著作人可以依著作權法84條,請求排除侵害行為~~ 並得依著作權法88條請求損害賠償~~懂了唄~~ 我國關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算是相當嚴格的,當然,這部分也有很大的原因是因為 美國的要求,以及依英美法的立法例而立的法,甚至比他們更嚴格~~ 是不是合理,那是別話~ 但在此前提下,侵害的要件是很容易該當的,所以不可不慎~ h大說的好 今天只是取消拍賣~~改天著作權人來告,可是更麻煩 以上,茲為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7.165.176
arthur1018:當然,著作權法中91條以下是有刑法的罰則規定,更嚴重~ 09/12 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