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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ighead74 (精銳波斯戰象超發)》之銘言: : ※ 引述《arthur1018 (倒數計時一個月~)》之銘言: : : 前文恕刪~ : 我有一些疑問... : 以著作權法第59條而言 : 第五十九條  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 :        ,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 :        人自行使用。 :        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 :        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 : 根據第一段來說,在販賣之前,該備分片仍屬合法重製物 : 而以第二段來講,所有權人若因光碟損壞而喪失原重製物,自然可以合法保有備份片 ^^^^^^^^^^^^^^^^^^^^^^^^^^^^^^^^^^^^^^^^^^^^^^^^^^^^^^^^^^^^^^^^^^^^^^^^ : (不確定-->)以及合法出租,轉賣,再次備份的權利 ^^^^^^^^^^^^^^^^^^^^^^^^^^^^^^^^^^^^^^^^^^^ 以上這段的後半段不對吧,該條第2項有提到,若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  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應將重製之程式銷燬之。也就是說原正版光碟毀損不能用的  時候,才能使用備分片,而且「只限於有權拷貝的所有人自己使用」,並非可以提  供別人使用;簡單的說,就是只能賣正版光碟,拷貝要存在,正版就不存在,一旦  正版不存在,拷貝就沒有合法販賣的權利,更沒有搭不搭售的問題。 : 今天賣方因為怕原版片無法使用而附上備份片,如果這樣有違法的疑慮 : 那是否把原版片折了,只賣備份片是否反而沒問題(感覺怪怪的) : 另外就該備份片本身而言,原PO賣原版加備份片是當作一份來賣 : 這項備份片在販賣前是合法重製物,而且販賣這個行為並沒有影響他合法的因素 : (備份片和正版片的所有人一直是相同的,因此該備份片一直符合第59條的規定) : 既然是合法重製品,是不是就沒有侵害的問題 : 再參考著作權法第65條 : 第六十五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 :        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標 :        準: :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        二、著作之性質。 :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 以第四點來看,雖然所有人販賣了了兩份重製物,但對象為同一人 : 如果販賣正版軟體合法.那附加的合法備份片並不會對潛在市場造成任何影響 : 應不構成侵害,也就不會有著作權法第91條的問題 : (如果買方拿備份片送人,那是買方違法,和賣方無關吧) : 不知道這樣推論是否有問題,請大家指教 m(_ _)m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8.76.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