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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eechin (東方瓜子)》之銘言: : ※ 引述《ookininzin (ppp)》之銘言: : : 我想請問一下 我是勞工 : : 工作還未滿一年 所以我在辭職前十天跟我的雇主報告我要辭職 : : 但我的雇主竟叫我做到今天就不用做了 : : 薪水就算到今天 我想請問一下 : : 這樣合理嗎 如果不合理那該怎麼跟雇主說呢 : : 雇主這樣犯法嗎 假設你十天後離職 結果今天老闆就叫你不要做了 主要有兩個方向 第一個是不理他,堅持做到你說要契約終止那一天,老闆讓不讓你做事是他的事 時間到,十天薪水落袋 第二個,老闆就是要你今天走,解釋上變成他反過來要終止契約 (有爭議,但是有此一說) 這時候變成他要有法律上理由終止契約 (通常這時會沒有,就算有也是要給資遣費型的) 簡言之 契約要到你說要終止那一天才算 凡是老闆提前叫你走人的,除非你同意 自己變更契約終止日 不然通通不算數 除非換老闆提出要終止 但這又會牽扯到終止權的性質等等一堆問題 所以簡單知道契約要到原PO提出終止那一天才消滅就可以了 要提前終止的話 就跟老闆要哪幾天的薪水 把他要你提前離職的意思當作放棄受領勞務給付 (但原PO不放棄工資請求權) 這樣去談談看吧 :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 第 15 條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所以你提前十天向雇主辭職是對的。 : 第 18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 一 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 二 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 因此,雇主沒有義務付你那十天的薪資和遣散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0.153.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