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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今天我同時接到對於我的問題 : 二個有關債權轉移的不同說法 : 生活智庫的先生說我可以這樣做 : 但要不要簽名就要看我對方願不願意簽 : 另一位也是做免費詢諮的小姐 : 告訴我 因為房子還是我的名字 到時有問題還是找我 : 沒有辦法做 移轉 : 請問我到底可不可以直接做債權移轉後 就如yeechin所言 : 脫離訴訟呢? 如果可行 : 智庫的先生說 債權轉移沒有一定的格式 請問大家是否有可參考的格式 : 謝謝 推 yeechin:出庭時一定要到,在筆錄上記載A願意概括承受本契約之債務 09/21 23:46 → yeechin:請對方追加A為被告,最好是能讓你對A的債權移轉給對方,脫 09/21 23:48 → yeechin:離本訴訟。 09/21 23:54 仔細的說,債務之移轉有兩種。一種叫併存之債務承擔,一種叫免責的債務承擔。 用你的案子來說明這兩種的差別:前者是A和你都是債務人;後者是A是債務人, 你脫離訴訟。我之前在推文建議你的是免責的債務承擔。 1.債務移轉前(現況): 對方和你是訴訟當事人,A是訴外人。對你非常不利。 2.債之移轉: A.併存之債務承擔: (這裏可以分法定、約定之債務承擔,我以法定之債務承擔討論你的個案): 民法305條: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 受之通知或公告,而承擔債務之效力。前項情形,債務人關於到期之債權,自通 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之債權,自到期時起,二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其責任。 如果你不出庭,而由A出庭表示概括承受你的債務,那麼除非債權人承認你與A私 下之協定,你不會因此而免責。比較可能變成兩個狀況(敗訴時): a.你敗訴,債務是你的。你必須再告A,確定你對A的債權,但得先還錢給對方, 等你告A勝訴後再拿回來。 b.你敗訴,債務是你的,A很有義氣,變成你在併存之債務承擔下之連帶債務人。 B.免責之債務承擔: 民法300條: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 移轉於第三人。 如果你於訴訟法官前面,獲得債權人同意,由A概括承受你名下房屋修繕問題而產 生之債務時,你就有可能免責。在這裏要注意的是,債之移轉是不要式契約,所以 只要出庭時,三方口頭約定,並在筆錄上載明,就OK了! 至於A要如何成為被告,方式有兩種,你可以建議法官採用其中之一: a.依民事訴訟法255條,原告追加A為被告。依同法262,撤回訴之一部,亦即對你 的告訴。 b.依民事訴訟法254條,由A承當你的當事人地位。但務必載明A承受你對原告之義 務,你免責。 3.債權人承認之效力: 民法第301條:第三人與債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 不生效力。 所以A叫你不用擔心,他會出面...這種私下的協議對於原告而言是不生效力的。 但會成為我之前在2.A.a.所提到,你對A提出告訴的基礎。 --      解深密經 大唐三藏法師玄奘 奉詔譯     若諸菩薩於自所有業果異熟深生依信,一切所有不饒益事現在前時,     不生奮發、亦不反罵、不瞋、不打、不恐、不弄、不以種種不饒益事     反相加害,是名七種忍清淨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7.226.49 ※ 編輯: yeechin 來自: 218.187.226.49 (09/27 1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