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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KYMOOD (BAD)》之銘言: : 前男友一直跟我要他給我的一萬塊(買硬式隱形眼鏡的錢) : 可是他分手後的糾纏 : 卻造成我精神上莫大的壓力 : 甚至出了小車禍 : (其實在一起的時候他也給我很大的壓力.所以我才選擇離開) : 我經濟本來就有點困難 : 加上很不甘心他可以這樣糾纏人還能拿回錢 : 所以不想還它 : 在法律上.我站的住腳嗎? : 我們都滿20 : 不是雙方同意 : 给予就成立了嘛? : 請給點意見 : 謝謝 民法第406條: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 ,他方允受之契約。所以,你男友和你之間之贈與行為自你同意收受該物之 後就成立了。 而贈與行為是否得以撤銷,民法上對於贈與之撤銷可分: 1.因受贈人違反善良之行為: 依同法第416條: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 對於贈與人,自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 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 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2.訂定婚約贈與物之返還: 同法第979-1條: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 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結論: 1.我想你不至於有416之行為,除非你之前和他相約白頭,不然是沒有返還的義務。 2.但是遇到這種男友你也很麻煩,如果還他一萬元,可以過清淨的生活,我覺得你 還是還一還好了...雖然說,法律上你沒有還他的義務,但是他不是這樣想的... --      解深密經 大唐三藏法師玄奘 奉詔譯     若諸菩薩於自所有業果異熟深生依信,一切所有不饒益事現在前時,     不生奮發、亦不反罵、不瞋、不打、不恐、不弄、不以種種不饒益事     反相加害,是名七種忍清淨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7.226.49
pttvix:推 很多事法律無法解決 10/03 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