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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pple1221 (叫我apple)》之銘言: : 我的問題是.... : 我在一家咖啡廳打工,因為應徵的是工讀生,所以一開始沒簽訂什麼契約,可是我做了 : 四天以後,發現工作內容跟我當初知道的不同,決定向老闆辭職,老闆卻以未滿試用期 : 為理由,不把那幾天的薪資給我,而且他一下說試用期是一個月、一下又說是40個小時, : 而我當初了解的,只有3天而已!!這四天算一算大概有17個小時,後來我柔性問老闆... : 連半薪都領不到嗎?他說半薪至少要工作20個小時以上(當初根本沒說)... : 因為我認為他想打發我,態度非常惡劣,隔天我當面找他拿薪水,見到我後,他才說 : 他們店裡固定15號的晚上8點發薪水,所以我也要等到15號才能領錢,且堅持15號給錢 : ,所以我到底有沒有薪資他現在無法算給我,但原則就是他之前跟我提的...試用期40 : 個小時,做滿20~40個小時只能拿半薪!!之後開始怪我造成他排班困擾、雙方都沒有佔 : 到便宜...等等。我只好摸摸鼻子回家。我不高興他之前根本沒提到試用期40個小時, : 感覺他只是因為不想給錢,隨便編一個理由給我,這讓我更不想對他妥協...... : 請問真的有這種規定嗎?我想要回這四天的薪資,可以嗎? : 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讓我拿回這四天的薪資呢? : 請大大幫忙解答~感激~>"<~ 這種打工在試用期不給薪資的情況 我是覺得你找個長輩陪你去跟老闆要薪資比較快 比如說 找你的家長 直接去咖啡廳 跟 老闆直接講說 應該要發薪水 如果老闆不在 就叫裡面的店員打電話給老闆 叫老闆出面解決 老闆如果避不見面 沒關係 就在櫃檯理論一下 我想老闆很快就會出面了 我想你的薪資應該是一筆小數目 很簡單就可以要到的 你就跟老闆說 老闆如果你在下個月發薪日不給我薪水那你就違反 名 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 22 條 第 2 項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 定者,不在此限。 第 23 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 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第 26 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簡單解說一下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是在講 工資要全數給付勞工 不給就違法 第二十三條 是在講 工資應該要按時給付給勞工 不準時違法 第二十六條 是在講 老闆無論如何都不能預扣工資 扣就是違法 所以你找個長輩去跟老闆說一下 不給薪就是違反勞動基準法 不給就要去檢舉 老闆應該就會給了 記得要薪水的時候 要冷靜不要激動 太激動解決不了事情 冷靜的跟老闆說 這也是為啥麼要找長輩去 記得 長輩去是講道理不是吵架的 如果老闆還是不給 再去勞工局申訴 不過金額不大 我想你應該不需要去勞工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86.219 ※ 編輯: sunhappy 來自: 61.228.179.122 (10/04 08:11)
apple1221:恩~謝謝你唷~^^..金額是不大阿~但老闆就是不肯給的樣子. 10/04 19:23
sunhappy:所以才要長輩出面比較好要 有長輩 老闆會給點面子 10/04 23:25
sunhappy:老闆大概就是看你還小 所以欺負你 找個長輩老闆就有顧忌 10/04 23:26
sunhappy:這樣就會比較好要薪資 也比較有效率 迅速 10/04 2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