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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n750823 (要搬新家了)》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TaichungBun 看板] : 作者: sn750823 (要搬新家了) 看板: TaichungBun : 標題: 一場發生在台中的車禍 : 時間: Wed Oct 4 00:24:22 2006 : 前天我老婆開車在中投公路上與文心南路交叉口,經過十字路口, : 號誌完全綠燈,也慢速直行通過(不超過50), : 誰知道一位女騎士闖紅燈快速撞上我們的車, : 她的頭把我的擋風玻璃撞碎,想當然住進了醫院, : 還好後來沒啥大事,在家觀察有沒腦震盪。 : 她的老爺摩托車全毀,要修可能超過一萬, : 我的車更慘,撞擊點在駕駛座的前輪處, : 外觀弄到好就要好幾萬,開起來也變得非常不順, : 直行時方向盤是歪的, : 萬一對方還腦震盪就更麻煩了。 : 警方的問筆錄的引導方式我滿不滿意的, : 問我老婆有沒看到對方的車,她老實回答說沒有(從旁邊撞上來怎麼可能看到), : 警察就說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XX條, : 行車經過十字路口,即使是綠燈, : 駕駛人仍須左右觀察,確定沒事才能通過, : 總之就是要我們花錢消災。 : 還好有熱心的路人願意做證我們開很慢,且對方闖紅燈, : 做筆錄時對方也自己承認有闖紅燈。 : 今天去對方家裡看她,想試著討論和解的問題, : 但她婆婆一直扯什麼他們家境不好呀、還要出去幫忙賺巴拉巴拉的 : 她則是一直保持安靜,只說她頭很痛。 : 我們提出我車子自己修(應該要四五萬耶!),醫藥費我幫她出, : 但他們竟然還不滿意,說什麼她的機車才十年,還很新,要我們幫她修好, : 還說什麼你大車撞小車就是你要賠,還說她現在都無法工作。 : 要我花一萬多去修一台價值不到五千的東西,我真的是不願意。 : 最近要搬新家,也把大半的積蓄都丟進去了, : 唉!台灣的法律真的不能保證守法的人了嗎? : 如果這種事情我們還要負全責,那以後誰還敢開車上路? : 我想我這麼有誠意提出對我們這麼不公平的條件,對方還要軟土深掘, : 只有走上法院一途,唉!第一次上法院 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四二一九號認為: 「汽車駕駛人雖可以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 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然因對於違規 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 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 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 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可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的責任」。 所以你老婆既然是綠燈,當然沒有絕對的義務注意是否有人要闖紅燈,而且 你老婆既然沒有看到,當然沒有充足的時間可以採取適當之措施,自然可以引用 此判例,所以你只要你有在筆錄中明確記載你真的沒有看到,在以此判例作答辯,相信 任何人看了都會明暸,更何況是法官 祝福你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2.195.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