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ttLife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skybucks (天巴克)》之銘言: > 小弟今天不幸因騎車未按行駛方向 > 被警察開了一張900元的罰單 > 想請問一下各位大大 如果我要申訴的話 > 是否可依行政罰法的第19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 > 其情節輕微,認為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 由於我目前還是學生,完全沒有經濟來源 > 再加上我之前根本沒有違規的紀錄,算是初犯 > 犯的也是法定最高額3000以下罰鍰的違規 > 我想就比例原則來看,是否可以主張“必要性原則”的適用 > 當然前提是我承認我有錯在先,該繳的錢我一定會先去繳 > 但是如果可以以糾正或勸導的方式來代替罰鍰就可以 > 達到處罰目的的話,是否可以主張以較輕微的方式來減輕或免罰呢? > 我當然覺得自己違規在先 也沒有什麼理由好去逃避的 > 但是學生並竟沒有什麼經濟能力啊>"< > 如果我按行政罰法第19條申訴的話 成功的機會又有多少呢? 也就是說,你逆向行駛被開了一張九百塊的單 想看看能不能因為學生無經濟力而可以不繳 可以看看你所引的法條和你所主張的事實搭得起來嗎? 法條文字: 「情節輕微,認為以不處罰為適當者」 你的主張:一、「目前還是學生,完全沒有經濟來源」。」 二、「之前根本沒有違規的紀錄,算是初犯。」 好像沒有打擊到重點。 如果想申訴成功,要多加強你的主張和理由。
skybucks:謝謝指教!!也祝你們永遠不會犯錯永遠不會接到罰單^^ 10/05 00:17
這裡你似乎弄錯了, 我看那些推文的意思,並不是指責你違規就是十惡不赦, 看不下去的地方在於: 違規之後找了很爛的理由要正常人買帳。 很多人真的違規而且接到罰單時,是摸摸鼻子趕快繳一繳了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1.13.229
skybucks:謝謝 是我誤會法條的意思了 我會乖乖的去繳的^^ 10/05 00:48
yeye:我覺得,像那種載著病患趕去醫院的途中違規的,才會適用吧! 10/05 01:26
roura:討論難免帶火氣,大家多包涵。 10/05 0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