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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orakao (這是一塊朵拉糕)》之銘言: : 標題: [問題]請問這種情況犯了什麼法? : 時間: Thu Oct 5 01:47:40 2006 : : : : : 一個很蠢的問題,請高手解答。 : : 如果妳的女兒今年正好18歲 : : 跟一個超過20歲的男人發生性行為 : : 妳可以用什麼法律根據來阻止他們嗎 : 沒有(沒印象)所以等高手出現吧.小弟是無知的路人XD : : : : : : (印象中 跟16歲以下的女子發生性行為才是違法的?違反什麼法?我也忘了..囧 : : 我只知道14歲以下的話是姦淫幼女罪 民事?刑事?我傻傻搞不清楚) 刑法.我把條文轉過來.旦對這案例而言.無意義啦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 : 誰趕快來拯救我慘不忍睹的法律常識...謝謝...T T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40.112.221.52 : 推 yeye:你是那個超過20歲的男士嗎?女方18歲就沒犯法了.. 10/05 01:52 : 推 dorakao:我是好心的女性友人 10/05 01:53 : → dorakao:當事者每天都跑去男生家 也不去上學 每天早出晚歸 10/05 01:54 : → dorakao:很令人擔心 10/05 01:55 : 推 lawcloud:正如你說的情形 可以去告和誘罪 10/05 03:01 和誘罪在這案例中幾乎可以說有空再聯絡了.. 成立的機會小到不行 幾乎不用去考慮他了 第 240 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面是條件.我們分開來看 1.須有和誘的行為 2.須和誘未滿二十歲(超過十六歲)之男女 3.須使被誘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 3點成立下.和誘罪才會成立 而這個案例中的女方.未滿二十歲是沒錯 那男方是不是有和誘的行為? 旦PO文看起來是.女方是自願.所以男方的和誘行為應該是很難成立 在來看女方是不是有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的行為? 看推文.女方他還是沒有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吧 早出晚歸表示他還是天天回家.那何來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之說 而且就算這案例男女雙方同居中 男方也不見的會犯和誘罪 只要女方沒有和家庭失去聯繫 而男方也未有妨害其女方家長行使監護權的權利 那男方也是有可能無罪的 附上個判例吧 20年上字第1509號 有興趣可去看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185.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