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ttLife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1.你與手機使用者之法律關係: A.這種情形,在法律上你對於手機的實際使用人得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民法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雖有法律上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B.舉證責任: 你負舉證責任,所以你必須將六年來之電話通聯紀錄調出來,而且調閱之 但就相關費用你可以保留收據,向對方一併請求。 C.求償金額: 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填補 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所以,你的訴訟費用、電話費、帳單調閱費都可以向對方要回來。 2.你與大哥大業者之法律關係: A.台灣大哥大沒有向你催收之義務。法律沒有規定它一定要先向你催收,所 以這不是它的義務,除非你們之間曾訂立契約,約定它必須先向你催收。 B.債之移轉: 債權人得將債權出售給第三人,而毋須經債務人同意。法律上對於債權人 僅課予通知義務,但此項義務可以債權人與債權之受讓人之書面協議代替 。目前你和大哥大業者間,因為它已出售債權給催收公司,所以你和大哥 大業者間沒有債權、債務的關係。但你可以付費請求對方調使用紀錄,同 時了解一下,你是如何欠下這筆電話費的。 依照民法第297條: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 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 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效力。 3.你與催收業者間之法律關係: A.你僅對該催收公司有返還義務。 依民法第309條:依債務之本旨,向債權人或其它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 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 B.協議清償: 所以,先去還錢或是和對方談,看是否能等要回錢時再還吧!但記得這是對 方的權利,催收公司沒有義務答應你的要求。但此一結果是你自己和對方談 的還款條件而定。 --      解深密經 大唐三藏法師玄奘 奉詔譯     若諸菩薩於自所有業果異熟深生依信,一切所有不饒益事現在前時,     不生奮發、亦不反罵、不瞋、不打、不恐、不弄、不以種種不饒益事     反相加害,是名七種忍清淨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7.226.49 ※ 編輯: yeechin 來自: 218.187.226.49 (10/05 20:55)
aalittle:感謝大大指教,受益良多 10/05 2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