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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對於夫妻離婚後財產分配之規定: 1.民法第1005條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 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以下2.3.均引用法定財產制之規定。 2.民法第1017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 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 ,推定為夫妻共有。 3.民法第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 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 慰撫金。 二、房屋之所有權: 1.民法第748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 登記,不生效力。 2.所以於離婚後,妻應於財產分配時,主張依其應得之部分,登記其為房屋之 共同所有人,如果未經登記,而夫將該屋出售於善意之第三人,則妻不得主 張房屋之返還。但是得以不當得利為由,向夫請求分配其應有比例之價金。 三、時效問題: 依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 依其規定。故妻為保障自己之權利,應依民法128條,於離婚後,亦即請求權 可行使時起,十五年之內請求登記該屋部分所有權於自己名下。 -- 南無東方妙喜世界不動如來( 梵文:Aksobhya ) 唯,天中天!我發是薩云若意,審如是願為無上正真道者,若於一切人民、蜎飛蠕 動之類起是嗔恚第一,意若發弟子、緣一覺意第二,唯意念婬欲第三,若發意念睡 眠、念眾想由譽第四,發意念狐疑第五,乃至成最正覺,我為欺是諸佛世尊,諸不 可計無央數不可思議無量世界中諸佛、天中天今現在說法者。 發意受慧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7.22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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