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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jfnued (高苑=/=高雄醫學院)》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申請低收.. : 時間: Mon Oct 16 02:23:15 2006 : : 我目前20歲,還在就學中.因為一些原因.我爸把他自己遷去新竹 : 所以我變成戶長(我是單親家庭), : 整個戶籍只有我跟我弟和我妹, : 那如果我要申請低收的話.那我要自己去申請?還是要我爸去申請呢?(我的 : 戶籍地在台南)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220.129.137.106 : 推 hiturtle:=-=你不用想太多了.你的條件基本上不可能會過=-= 10/16 08:32 : 推 ivysky:未必哦! 此四口人若僅一父有收入且不高,仍有可能申請成吧! 10/16 11:08 : 推 ivysky:可洽社會局問詳情. 單親可能還要看是離異或一方已歿? 10/16 11:09 : → cabessa:嗯...以重點是在你父親的收入,而不是你這戶只有三個小孩~ 10/16 13:16 : 推 cjfnued:我父親沒有固定的收入, 10/16 13:26 : 推 hiturtle:基本條件要家中人口3/4沒工作能力.而成年的學生算不算有 10/16 13:41 : → hiturtle:工作能力者(工作能力和有沒有工作是二回事) 10/16 13:42 對了.我剛查一下條件.20歲的大學生是不屬有工作能力的人 : 推 ivysky:請教h兄~ 3/4沒工作能力,各縣市有同樣的規定嗎? 10/16 14:12 沒注意.我只注意我自己所在的地區 : 推 ivysky:台南縣或市?原po請補充,或自查縣市政府網頁先了解基本規定. 10/16 14:14 : 推 cjfnued:我的戶籍地址在台南市 10/16 14:26 關於你能不能申請台南市的低收其實還有一個爭議 你爸?你們到底該向新竹或台南申請 這還有爭議存在 旦個人的不負責見解 你爸應向新竹市(縣)提起申請而非台南 他的戶口並不在台南.所以你們在不在台南完全不重要=-=忽略不計 而你的祖父母最好也超過65歲不然他們收入一樣計有在薪資總合在內 而其他規定就自行去查吧.各縣市也許有誤差 所以自己花點時間吧.網路上應該查的到 當然你想依你的身份提起也行 你提起申請的話就收入認定上 會總記你父親和母親的收入總合(如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未過65歲一併計算) 而非單就你父親 為什麼.因為他屬於你的直系血親 : 推 ivysky:http://social.tncg.gov.tw/help_t.jsp?id=1148366942841 10/16 14:30 我把條文轉過來 目前低收入戶主要是依社會救助法來制定 旦台灣最出名的就是各縣市走各縣市的路 只要不違反大原則.那合不合理誰理他 所以自己打電話去問會清楚一點 第 4 條 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審核 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 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百分之六十定之,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 次;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所稱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 第一項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認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 ( 市) 主管機關定之。 第 5 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五、在學領有公費。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七、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第 5- 1 條 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 一、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 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 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二) 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 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三) 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主計機關公 布之最近一年各業員工初任人員平均薪資核算。 (四) 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 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仍 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二、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 三、其他收入:前二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前項第三款收入,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認定之。 第 5- 3 條 本法所稱有工作能力,指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 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 作。 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三、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四、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 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五、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六、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七、受禁治產宣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185.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