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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訴抗辯權通常出現在保證及背書(票據背面簽名或蓋章,意同保證承兌), 一時尚想不出還有什麼情況(民法課程學到的)。 「保證」較常見有普通保證及連帶保證, 普通保證係在主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始由普通保證人負清償的責任, 故普通保證人可主張「先訴抗辯權」,亦即除非債權人證明其已就主債務人的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否則債權人不得直接向保證人請求代償。 而連帶保證係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連帶責任,保證人與主債務人既然負連帶債務 ,債權人可向債務人或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清償債務,連帶保證人不可主張先訴抗辯權 。因此為人作保時應清楚自己究為普通保證,抑或連帶保證, 其是否得主張「先訴抗辯權」,對保證人權益影響甚大,應深思。 此段引用: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5982&ctNode=7935 法務部 租賃契約,有時房東會要求房客(承租人)需附保證人, 理由可能房客提不出押金擔保,或出租屋內裝潢或設備或附帶傢俱價值不菲, 擔心萬一被損毀後,房客無力賠償,或其他任何原因.... 總之,萬一房東要求賠償時,房客是使用人理當負責賠償,因此就算有保證人, 也不能向房東主張其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能要求房東先向保證人要求賠償; 但房東若先向保證人要求賠償時,保證人可以主張有有先訴抗辯權而拒絕之, 即房東必須向房客請求賠償未果,才可以向保證人要求賠償。 (寫到這裡,好像哪裡怪怪的? 有誤尚請板友指正。) ※ 引述《sweetpoison (....)》之銘言: : 在租屋契約中, : 房東(B)在空白處加上了一個條文 原句如下: : "乙方不得以房屋所有權人為A,由B自94年9月1日至96年6月30日為承租人, : 提出異議及抗告,並願意拋棄先訴抗辯權" : 請問有高手能告訴我這句話白話一點的意思嗎^^ : P.S 已經爬過文,但還是對這條文的意思不甚了解><" : 還有一個問題是 : 這份契約是房東B從南投寄上來的 : (目前我是跟他兒子一起住) : 那看過合約內容後發現有些內容需要再做更改 : 那這樣是一定要寄回南投 : 還是可以由房東兒子代改呢(他已滿20歲) 房東應是屋主,其子不是吧? 若房東兒子有委託書,可由房東兒子修改,修改處由您們雙方簽名或蓋章; 若無委託書,仍應由房東簽名或蓋章,以免事後爭議。 -- 喜歡咖啡~~最愛曼特寧 http://www.wretch.cc/album/ivysky 關心消費者權益~~因為我一輩子都離不開消費行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73.141
ivysky: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仍得主張之。 10/29 2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