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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layerOrz (*察警新*)》之銘言: : 感謝各位大大的回答 解惑 : 我自己也覺得這條法會有公共場所認定的問題 : 我想 當住家不再只是私人地盤的時候 就可以判刑266條了 : 賭注金額大小應該也會是判定的認定之一 : 有個人一直跟我說 打牌賭博是合法的 只要不東錢 : 我想請問各位大大 他的論點是不是有問題? : 以下是小弟我的另一個問題 : 有關268意圖營利這個條文 我覺得真的會有很大的認定問題 : 誰開場賭博不是為了要贏錢才賭的? 意圖? : 或者先撇開麻將不談 常見的賭博小遊戲Black Jack來講就好了 : 如果今天有莊家 閒家的分別 規定莊家佔有優勢 當大小一樣時 : 不和局 算莊贏 那… 這個莊家雖然看起來也是在賭 但長遠機率來看會立於不敗之地 : 這樣子會算是意圖營利吧? : 通常台灣麻將比較不會有優勢的問題 通常被認定為一個滿公平的賭博遊戲 : 但是我想 是不是可能賭局的公平性會對於意圖營利的認定 產生滿大的空間? <<我引一個實務見解好了>> QS:一系列文章下來 好像我對賭博很有興趣 囧 發文字號:司法院 (82) 廳刑一字第 7745 號 發文日期:民國 82 年 6 月 12 日 座談機關: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資料來源:司法院公報 第 35 卷 8 期 116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7、268 條 法律問題:某甲以經營六合彩賭博為常業,惟其營利方式,並未就顧客之簽賭金抽取      固定成數為頭錢,而係採取單純對賭之方式,凡簽中者,由某甲賠與一定      倍數之彩金,未簽中者,簽賭金歸某甲取得,以此方式決定輸贏牟利。問      甲成立何罪名? 研討意見:甲說:成立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按現行實務上,凡經營六合彩賭博         者,不論有無抽取固定成數之頭錢,凡有與顧客對賭者,均論以普         通賭博、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罪,再依想像競合犯之關係及         連續犯之規定,論以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此有司法院七十九         年七月九日(七九)院台廳二字第○四二五五號函為依據,自無不         妥。      乙說:應成立常業賭博罪。按從前大家樂之賭博方式,組頭均有抽取固定         成數之頭錢,其符合意圖營利之要件非常顯然,自應成立刑法第二         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等罪。惟發展迄令,         六合彩之賭博方式有很多種,其中有抽取固定成數為頭錢者;有抽         頭兼對賭者;亦有單純對賭者。如屬前者,其處罰自仍應與大家樂         賭博相同;如屬後者,應只能成立普通賭博罪常業賭博罪。本題,         某甲經營方式係單純與顧客對賭,並以之為常業,其獲利方式乃基         於輸贏不確定之或然率,而非如抽取頭錢有必然性,與刑法第二百         六十八條意圖營利要件尚非吻合,有如開設賭博性電動玩具店或召         眾聚賭而不抽頭者然,實務上亦均不論以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罪,         是同樣的道理。故某甲應僅成立常業賭博一罪。司法院第二廳七十         九年十二月四日(七九)廳刑一字第一三八八號函亦將單純對賭與         收取費用(抽頭營利)兩種情形,認應分別成立不同之罪名,可供         參考。 研究結果:暫採甲說,呈送司法院核示。 臺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採乙說。 司法院刑事廳研究意見:      本題題旨不明,某甲與顧客對賭,若簽中之機率與某甲所賠之倍數相當(      如簽中之機率為千分之一,簽中者由某甲賠給一千倍),則甲輸贏之機率      不確定,乙說尚無不合。惟若顧客簽中之機率與某甲所賠之倍數不相當(      如簽中之機率為千分之一,簽中者由某甲賠給五百倍),則某甲顯可從中      獲利,應以甲說為當。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7、268 條(81.05.16) 筆者按:常業賭博罪已經刪除了,現在可能是賭博連續犯或成立一罪之接續犯 此不是本篇討論重點,就此打住 ============================================================================ 我沒有辦法給你確定答案,畢竟從上面這篇來看可以知道 重點除了事實如何認定外,法官們的見解也都不太一致 但司法院刑事廳的研究意見,可以提供我們一個思考方向 只不過司法院的意見對於個案審判並不具拘束力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30.182
playerOrz:謝謝 01/06 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