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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inyilin ( 逸)》之銘言: : 我媽有三個兄弟,一個妹妹,外婆還健在, : 最近有建築公司來談要買外公生前遺留下來的一塊畸零地, : 因為該畸零地仍在我外公(已去世十多年)名下, : 我媽想要把它的持分無償讓與給其他五個共有人, : 請問: : 1.有沒有不需先辦理繼承登記, : 而直接能讓我媽將持分直接無償讓與給其他共有人的辦法? 沒有。而且已經超過拋棄繼承的時間了 : 2.如果要先辦繼承登記(外公→六人名下),是否會被地政機關處罰鍰? 土地法73條 Ⅰ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 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 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Ⅱ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 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 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 看樣子是會 @ @ : 3.地政機關網站上寫最高可罰到二十倍,其計算基準為何? : (因為我們隔了十多年都沒去辦理繼承登記,怕被罰最高, : 該一坪多畸零地約值五十萬,若罰完不就沒什麼價值了!) : PS:在這裡小弟先謝謝各位先進回答了。 土地法76條 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 納登記費。 =========== 大概是這樣 我土地法規不太熟 可能幫不到忙 或許板友中有對土地法規較熟悉的可以解答也不一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3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