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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armisch (warten)》之銘言: : 想請大家幫幫我一個忙 >///< : 親戚家裡長期以來一直具有使用某塊土地的權利, : 在上面也蓋有屋子和居住使用, : 但是這一陣子需要和地主另訂契約,(大概是原訂契約已經到期) : 在租金約定方面一直無法談攏, : 現在地主要上法院要求他們拆屋還地, : 請問親戚有什麼方法可以阻止嗎? No : 或是他們有什麼理由可以向法院主張不要拆屋嗎? (因為已經使用了四五十年以上) : 非常感激大家的回答和幫忙唷!! But 民法 840 條 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土地所 有人,應按該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但契約另有訂定者,從其訂定。 土地所有人,於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前,得請求地上權人,於建築物可得 使用之期限內,延長地上權之期間。地上權人拒絕延長者,不得請求前項 之補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32.208
garmisch:非常感激你的幫忙呀!! 01/19 22:50
hotwingking:租約到了仍然要拆屋呀 只是地主要補償你親戚一點錢 01/19 23:02
pig3:ㄟ~~請問這是地上權嗎? 01/21 00:39
pig3:我害怕原po是租約… 01/21 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