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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ylvielle (sylvie)》之銘言: : 裸女背上寫春聯 落款用唇印 家扶義賣染色?民眾批性騷 : http://www.ettoday.com/2007/02/05/123-2051226.htm : 讓我納悶的是 : 這所謂的婦幼協會 : 到底是怎樣一個組織? : 辜狗上找不到幾筆資料 : 遇到這樣的情形 : 主辦單位是因為顧慮到人事 : 不願為那被性騷擾的少女討公道?? : 愈看愈生氣 : 希望板上法律人說說看 : 要怎樣認定這是否為性騷擾? : 還真希望那強吻的傢伙被告上一筆喔... 忙裡偷閒 貼一下法條   性騷擾防治法    第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 可以參考上面第二款的定義,可謂包山包海。 個人結論認為那位書法家的行為應該是有構成性騷擾 不過以上言論不代表 主管機關及法院之立場 <書法家可能的責任> 民事 同法第9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   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行政 同法第20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 刑事 同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   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主辦單位可能的責任> 同法第22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   連續處罰。   同法第7條第1項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   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 再次強調   以上羅列法條,未必於本案均適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0.170.62
ivysky:昨天很晚才看到新聞.....頗有斯文掃地之感. 02/06 1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