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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是便簽下了"蛻變研討會委託訓練協定書" : 到了晚上,他後悔了,因為他發現那不是他本意 名稱: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 第 11-1 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 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 成契約之內容。 也就是說,因為你朋友簽的是定型化契約,對方沒有給他合理的期間審閱全部條款,所 以契約中訂金不可退回的條款,並不構成契約的一部分,可以用這個理由,發存證信函 要求退回訂金。 第 16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 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 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其它的條文,你可以請你朋友再審閱,考慮是否要續約,如果覺得不想續約,就通知對 方,以未給11-1條所稱之審閱期間為由,要求退回訂金吧! 不過這個案子比較吃虧的是,舉證上有一定的難度!但是可以試試看!加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7.22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