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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ssye (噢嗚)》之銘言: : 各位好,請教一個問題。 : 敝公司是廣告公司,日前有員工未預告即自行離職, : 對敝公司已造成人力調配的困難; : 昨日又發現他將客戶委託設計之包裝設計稿擅自於個人blog上公佈, : 雖然那份設計稿的確為他本人製作, : 在查了法條之後,也發現「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 (當初雇用時勞資雙方並沒有簽定任何工作契約) : 但是此客戶一開始即已表明,此項產品在上市前資料不能外流, : 公司內部同仁也都知道此設計案不能對外曝光。 : 雖然經過協調,該員已將資料撤掉,但是機密外流的事實已無法改變; : 請問在這樣的狀況之下,這位離職員工有任何法律責任嗎? : 還是他可以任意散佈資料? : 感謝! 營業秘密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 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營業秘密法第三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雇用人所有。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受雇人於非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受雇人所有。但其營業秘密係利用雇用人之 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使用其營業秘密。」 根據上述法條我認為, 如果貴公司當初沒有和這位已離職的員工簽訂任何工作契約, 反而可能對貴公司比較有利。 也就是說,只要貴公司能夠合理的交代該包裝設計稿屬於「營業秘密」, 那麼該稿件的所有權人應該是貴公司。 根據原po所述「但是此客戶一開始即已表明,此項產品在上市前資料不能外流, 公司內部同仁也都知道此設計案不能對外曝光。」 應該可以把該包裝設計稿解釋為符合營業秘密法第二條第二或三款所稱的「營業秘密」。 從而根據同法第三條的規定,貴公司可以主張該稿為貴公司所有。 離職員工如果因原PO所述的行為而使公司產生損害,應可要求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若是沒有產生什麼損害,單純是員工洩漏貴公司的營業秘密的話, 我建議還是不要採取什麼法律上的動作比較好。 畢竟如原PO所說,該員工已經把網頁撤下, 如果客戶沒有什麼損失的話,得饒人處且饒人吧。 我提供的意見只是想讓貴公司在法律上站的住腳而已。 一點粗淺的想法,僅供參考,也歡迎大家做更深入的討論。 -- 雙魚座的人太容易騙了,因為他們相信世界上沒有壞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6.95.88 ※ 編輯: viertel 來自: 61.216.95.88 (02/15 13:12)
poqwer:我是雙魚座的......不過我相信人不分好壞,只有該死不該死~ 02/16 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