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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丟你水球未得回應 姑且假設你祖母曾經結過兩次婚來回答 (我不確定,不過看圖示似乎應該是這樣) ※ 引述《IceMaster (...)》之銘言: : 目前狀況是這樣: : 甲(已故)--(離婚)--乙(女,目前有老人失智)==(離婚)==丙(已故) : | | : | | : A(男) B(女) C(男) D(女) E(女) : 乙是我的奶奶,我的父親是A,目前因為乙有老人失智(惡化很快,病發兩各星期而已) : ,再一個星期前已告訴A、B他的私房錢以及存款約有兩百萬,這筆錢目前只拿來作為乙 : 的醫療與照護費用,而目前所有金額都由B管理(我不知道是印章簿子,或是錢在B的戶頭 : 中)。 : C、D、E這三個子女遇到乙有失智症,未盡照護責任不打緊,反而開始想要拿錢或是打 : 遺產主意,非常令作孫子的我感到厭惡,A與B其實不會也沒有想過在這之中有什麼獲利 : (自己的媽媽生病了,一般人誰會想到這邊)。 : 所以我想請教的問題如下: : 1.在老人失智過後的遺屬是否具正式效力?(怕C、D、E隨便寫個遺囑趁乙狀況不好加以 : 改造)? 除非被宣告禁治產,否則即使你祖母老年失智,只要遺囑符合民法第1186條以下的規定, 他所做的遺囑仍然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至於什麼是「禁治產」?先看民法第14、15條的規定:「 第14條 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 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宣告禁治產。 禁治產之原因消滅時,應撤銷其宣告。 第15條 禁治產人,無行為能力。」 依法條文意的理解,禁治產人就是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的人, 但是必須要經過去法院聲的程序才行。 我想你奶奶應該還沒有去聲請,所以他所做的遺囑如果符合民法規定, 仍然會產生法律效力。 : 2.未盡照護責任之子女是否有權力分遺產?(如果沒有,需不需要事前做什麼手續?) 子女不能分遺產在民法上只有幾種可能,民法第1145條規定:「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其他本條規定以外的理由似乎並不能成為喪失繼承權的事由。 如果C、D、E有做出本條各款的行為,依本條規定就會喪失繼承權。 : 3.是否可以把錢領出來交由A或B的戶頭中管理?(是否有犯法)(如果可以提供信託之類 : 公正的代管也麻煩請提供給我) 把錢領出來那就不是你奶奶的錢啦... 信託是個不錯的想法,但是這方面我不熟, 另請高手出面說明吧。 : 4.如果這筆金額作為醫療以及生活用途已經不夠的話,是否能向C、D、E強制伸付? 首先是用語問題,法律上似乎沒什麼「強制伸付」的規定。 再C、D、E也是你奶奶的子女的前提下, 依民法第1114及1115條的規定,當然有扶養義務。 所以其他有扶養你奶奶義務的人(包括你的父親)當然可以請求C、D、E負起扶養義務。 以上想法,僅供參考。 -- 世上有許多墮落的原因,會讓你活下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6.92.249 ※ 編輯: viertel 來自: 61.216.92.249 (02/16 1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