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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原PO的情形可以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6 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 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 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下略) 什麼是「專有部分」、「約定專有部分」呢?同條例第三條有說明: 三、專有部分: 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五、約定專用部分: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因此,五樓鄰居所有的五樓房屋,就是其所有的「專有部分」。 另請注意同法下列規定: 第 8 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 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 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 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決議之限制。(第二項略) 照上述條文來看,只要原PO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那麼依據同條 項第二款的規定,原PO的五樓鄰居應該不能拒絕原PO修繕漏水的行為。第八 條的規定也要注意。 還有一點,原PO的五樓鄰居可能也有要出錢修繕的責任。照原PO的說法,是 五樓的外牆滲水,導致原PO四樓牆壁也滲水,根本就是五樓沒有修好自己的 外牆嘛,應該是要求五樓負責修繕才對吧?法條依據上,請見同法 第 4 條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 分,並排除他人干涉。(第二項略) 不過說實在的,法律規定是這樣,還是建議原PO要好好跟鄰居溝通,畢竟以 後還是要繼續做鄰居。 回過頭看原PO提出的問題: 1.因為他說5樓的外牆屬於他們的所以她們有權決定不要弄?已回答。 2.那請問如果危害到我們家~就真的沒有法可以幫我們嗎?已回答。 3.又如果我們真的只能在4樓的外牆上動工~他又說外牆是屬於大家的我們不能私自動工~ 請問~~這是真的嗎??已回答,請注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的規定。 P.S還有她們家廁所漏水..漏到我們家~請問可以請他處理嗎?如果他不要~是否有法源依據 可以起訴他??(只是想讓他知道~~我們有法可以尋)已回答,用本文同樣的邏輯即可。 一點意見,僅供參考。 -- 因為很晚了,不想更動已經打好字的部分(太累了,sorry) 回文的論述架構不是很好,排版也有點亂, 請原PO將就著參考看看吧,有問題再問囉......睡去Zzzzzz -- 誰說人多就不寂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134.53 ※ 編輯: viertel 來自: 59.115.134.53 (03/13 02:11) ※ 編輯: viertel 來自: 59.115.134.53 (03/13 02:18) ※ 編輯: viertel 來自: 59.115.134.53 (03/13 02:35)
sabrinading:感謝您的回覆~~不過其實我有點看不懂~~ 03/13 02:51
sabrinading:不過大概是因為晚了~腦袋運轉不靈光^^明天再看~ 03/13 02:52
sabrinading:明日再仔細拜讀大作~~感謝^^ 03/13 02:52
sabrinading:不過5樓說他沒漏水~所以他幹麻要花錢修繕?? 03/13 02:54
sabrinading:那麼要找什麼樣的人來證明是他的外牆漏水導致4樓溼透? 03/13 02:55
sabrinading:才可以有~公信力..因為我們找的師父~他都說是你們在講 03/13 02:55
viertel:蒐集證據先吧,拍照之類的方法。 03/14 22:59
viertel:另外後續的法律討論我已回文,謹供參考。 03/14 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