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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吃光光,就內政部函釋而言參考看看就好  雖然有時候"事實上拘束力"蠻大的,但法官可以不理這大家應該都知道  基本上就公寓外牆部分,我查到一個地方法院的判決頗具參考價值  但這在司法院上是查不到,只能在"法源"查得到(亦或其他管道)  為了尊重該公司,我就不引本判決"裁判要旨",僅張貼部分判決理由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九○一號  ............ 查本件系爭漆繪之牆壁固屬位於系爭公寓大廈之邊間,有照片二張附卷可稽, 惟該邊間之牆壁兼有承重之作用,堪認承重牆壁,再者,參以區分所有建築物 之專有部分與共同部分間之界線如何劃分,一般交易習慣均以牆壁之中心線為 區分標準。準此,則系爭漆繪廣告之牆面係屬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而非專有部  分,應堪認定。 ............ ======== 準此,原苦主的案例事實應該是回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2項決定吧??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   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   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   以上陋見 參考看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0.170.62
JackeyChen:阿還有同條例11條 漏補 03/13 17:02
zuan:專業 03/15 1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