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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向原po致上十二萬分同情, 你這篇文章絕對有轉錄至租屋板供後人「萬世景仰膜拜」之價值, 生平第一次見到這麼嚴苛的契約,用「吃人夠夠」還不足表達於萬一! 請不用客氣補上地址(可適當加馬賽克)造福更多租屋族吧,功德無量! 以下試列若干契約爭點及你應可主張之權利。 ※ 引述《sallycatt (愛貓寶貝)》之銘言: : 隨文附上當初的契約 : 1.租賃期限雙方洽訂為壹年,即自95年元月11日起至民國96年7月10日止。 : (這兒會有出入是因為我不確定還會住在那兒,而要求只打半年契約,房東也同意修改 : 但未修改洽訂年份..只有在明確日期處有塗改...) 這地方有點麻煩, 但依民法第98條應可認定契約至民國96年7月10日止。 (因為不太可能有人把 12 誤植成 7 吧!) 民法第98條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 2.租金每月新台幣 柒千 元整,並於每月11日前繳齊,乙方不得推延或拒繳,每遲交壹 : 日每日應支付甲方五百元違約金,並以累進總日計算違約金,達壹個月房屋租金時,經甲 : 方口頭催告後,立即解除合約並沒收押金,搬離本宅,甲方可自由出入,乙方宅內之一切 : 物品亦同意甲方處理,必要時甲方可斷水電,乙方絕無異議。 這條明顯違反民法第440條! 房租支付遲延達二個月以上,房東才可片面主張終止契約。 民法第440條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 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 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 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 3.解除合約後乙方如不即時遷出房屋時,甲方每日得向乙方收取租金五倍之違約金至遷 : 完之日止,乙方絕無異議。 法律似無明文規定違約金額度,不過這也未免太誇張!又不是出租商業用途! : 4.請保持牆壁及地板整潔,搬遷時乙方同意垃圾自行處理,否則乙方應賠償甲方新台幣 : 貳仟元。 : 5.租賃期間內若乙方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 : 6.乙方若不續約應於搬遷前一個月通知甲方,若未提前通知至甲方來不及尋得訊租人而 : 遭受損失,損失部分應由乙方補足甲方。 : 7.未依第六條內容提出解約時,到期後視同續約一年。 : 8.乙方於確定退租前一個月內應配合甲方帶朋友看屋,以方便尋得續租人。 : 9.租金不得向甲方請求償還,押金不得抵充租金,否則甲方可斷水電,乙方決無異議。 : 10.甲方現況交屋租賃,乙方於一週內可提出異議,否則一週後若水管、化糞管、電燈管 : 、開關、插座、床、桌、椅、衣櫥等等有修繕之必要時,應由乙方負責修繕或賠償。若有 : 附電視、冰箱、冷氣機、洗衣機、熱水器及其他設備時,乙方於一個月內可提出異議,否 : 則一個月後有修繕之必要時,應由乙方負責修繕費或賠償一半中古價。 : 11.甲方於自用或必要時,有權隨時解除合約,乙方決無異議。 : 12.本件租屋之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份,由乙方負責繳納 : ,乙方決無異議。 : 13.乙方不得將房屋公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 14.乙方不得私自將房屋權利全部或一部份出租、出借、轉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 : 他人使用房屋。 : 15.乙方不得自行裝設、改裝或損害建築,否則甲方所受損失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 16.乙方若擬遷移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部分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 : 權利金,應無條件將房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決無異議。 : 17.乙方若有違約事情,至甲方權益受損時應聽從甲方賠償損害,如因涉訴訟繳納之訴訟 : 費用、律師費及其他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 18.押金新台幣壹萬肆千元整,退租前乙方應先將水電費、瓦斯費、第四台費、管理費等 : 等結清後確定無誤後才能退還。 : 19.乙方聯絡電話:09*******5 : 20.甲方設備內容(退屋時乙方應原狀歸還):電視、小冰箱、桌、椅、冷氣、小電風扇、 關於水管不通導致漏水甚至淹水,如契約無規定,依習慣應屬房東修繕責任, 除非顯屬房客使用不當而損壞,否則通常消耗物品如燈管才需由房客負擔維修費用, 方才漏看契約中關鍵的這一條,因契約中房東已強制要求你們吸收修繕負擔, 故民法第429條、第430條、第437條,一般應屬房客得主張的權利在此無用武之地, 但浴室一般可認定為租賃物之一部分,依法房東有義務維護房客使用權益。 民法第423條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 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而且若淹水已造成你的實質財物損失,可依法向房東要求民事賠償, 你需要做的是,拍照存證、以及損害財物之價值認定。 民法第227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 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最後強烈建議,與房東協商過程都全程用錄音筆錄音, 用電話錄音品質會更好,總之保存證據對日後舉證絕對有保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71.176 ※ 編輯: chiaro 來自: 124.8.71.176 (03/17 02:21)
iscu:第二行好好笑..不過實情如此吧...真的沒看過這麼屌的契約~~ 03/17 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