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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OLDONY (征服者入侵)》之銘言: : 我是gay : 如果有個人要來我家幫我宣揚 : 讓四周鄰居都知道 : 請問這樣有違反任何法律嗎 : 我有沒有反制的方式? : 感謝大家 原PO的問題可以分為兩個層次: 1.宣揚原PO為同性戀是否違反任何法律? 2.原PO對於上述的行為,有無任何(法律)上的反制方式? 針對第一個問題, 我目前想的到的刑法相關法條(註一)是:「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原PO所問的行為很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的毀謗罪,因為原PO是否 為同性戀,根據同條第3 項應屬於「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事項, 換句話說,原PO即使是同性戀,這件事情應該可以認為是原PO的隱私而且 與公共利益無關,所以該行為仍可能構成誹謗罪。 根據我初步查詢的結果,實務認為指摘他人為同性戀足以構成誹謗罪,且 可請求侵害名譽之民事損害賠償(參見台灣高等法院89年訴更(一)字第 6 號判決),但是原PO的確是同性戀,因此法官在原PO的情形會怎麼下判 斷,目前不得而知,只能說我上段所提到的事項是對原PO最有利的一點。 另外,94年度上易字第228號也可以參考。這個案子是蕭大陸告許純美,曾 經被炒過一陣子新聞,不過我對這個案子的理由構成有點疑問, 所以就不 引了。 至於原PO的第二個問題, 法律上能做的是萬一真的有人做出原PO所擔心的行為, 請蒐集相關證據後提告, 不過最後是否成立犯罪很難說, 理由請見上述分析。 一點想法,僅供參考。 -- 如果我們聽從我們的理智, 就永遠都不會談戀愛, 不會交朋友, 因為我們疑心太重.這當然太荒謬了.你隨時都得從懸崖跳下去, 然後在下降途中長出翅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7.167.187
HOLDONY:謝謝 03/21 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