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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elsonT (閃光有益身體健康)》之銘言: : 各位好,今天看到了一則新聞,網址如下: : http://0rz.tw/042A1 : 文章裡的最後一段提到: : 以最新的判決案例,是某個部落客雖然自已沒有盜用音樂,但設定連結到另一個有非法使 : 用他人未授權音樂的網站,而因此遭到檢察官起訴,判刑數月。 : 對此,我有些不解,故來請教板上各位。 : 1. : 怎樣的"設定連結到他人網站"才算有罪? : 假如文章裡頭提到像是"請連到某某網站聽歌(看影片)"等等,引導讀者去別的網站, : 而不是直接提供下載連結。 這樣算有罪嗎? : 假如在文章裡頭提供了下載連結,可是這個檔案不是部落客本人上傳的。這樣有罪嗎? : 2. : 那若是內嵌影音分享空間的檔案呢? : 例如 YouTube 等等的網站都會提供一段程式碼,讓使用者內嵌在網頁裡頭, : 那若是哪一天某某人告 YouTube 這份影音侵權, : 那麼將這份影音內嵌到網頁裡的使用者有罪嗎? : 還是說這是 YouTube 跟提供這份影音檔的人的事,跟使用者無關呢? 亂入一下,沒看到判決書,不過我猜是在講這一條....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註:用詞定義請自行參照同法第3條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OC01.asp?lsid=FL011264&lno=3 ============== 所以,即便該檔案不是使用者所盜用拷貝(也就是違法重製罪 同法91條)  只要是有公開傳輸或展示的行為,一樣是構成犯罪阿~(前提:該檔案未經授權) 沒錯啦,IFPI等單位最近抓很勤勞  所以有在玩blog或網誌的同鞋們自己請小心 --  題外話,我覺得參雜影音檔反而托慢速度.....很不喜歡這種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0.170.62
andyjy12:那GOOGLE為什麼沒有倒店? 04/17 16:31
JackeyChen:google=.=那又不太一樣了 煩請其他高手回答 (忙ing) 04/17 16:47
yororinpns:google是搜尋引擎 且結果是由"使用者搜尋"非網頁自動 04/17 16:50
yororinpns:自動的顯示 搜尋引擎只是"工具"一種 04/17 16:51
andyjy12:那我是不是只要貼上google的搜尋頁,就能避開? 04/19 13:57
andyjy12:而且,貼連結不是在"合理"範圍嗎? 04/19 1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