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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ackeyChen ("囧> 真的是過太爽?)》之銘言: : ※ 引述《hardcrush (hardcrush)》之銘言: : : 我想請問有關於動物買賣的問題... : : 之前在新聞上有看到買賣動物如果未經過申請還什麼程序之類的 : : 而自行"賣"動物的話 就算違法 : : 但新聞上是說狗或貓之類的動物... : : 我想請問的是 我養了幾隻魚 結果他生了很多小魚 我很困擾... : : 我想把魚"賣"了 請問如果我po在網路上說要賣魚的話 也算是圍法嗎? : : 不知道這樣陳述清不清楚  : : 贅字太多請多多包含 : : 最後 謝謝各位的回答... : 亂入一下,新聞在講的應該是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 :  25條 :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許可,擅自 :  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 :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 :  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   :  22條第1項 :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先向直轄 :  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  19條第1項 :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 3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 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 :   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  二 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 :   領之動物。 :  三 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  四 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 :   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 :  五 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  六 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 ============ : 我知道犬是農委會公告的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  魚類我就不知道啦,可能你自己打電話去問問行政院農委會 :  魚類到底有無在動物保護法19條1項的公告範圍...... : 以上參考看看   三年前在下曾寫過一篇文章,發表在PTT的寵物板,跟原PO的問題有密 切關係,在此提供給原PO參考。不過其實傑克陳大寫的就很清楚了!我只是忽 然想PO的XD~   (特別說明:是三年前的文章喔!農委會有沒有新增公告我目前還沒明察XD ,而且連結可能有的也點不開了XD) ======================================================================== 解評動物保護法(註一)二十二條 一、寵物之定義   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一款:「動物:指犬、貓及其他 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註二)同條第五款:「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 之動物。」易言之,本法所稱之寵物,必為動物之一類;而本法所稱之動物,必 為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 二、「中央主管機關」以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本法第三條前段:「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註 三)」第十九條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註四)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亦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得」字在法文上 之意義乃可為或可不為之意。故行政院農委會可能指定公告了一百種「應辦理登 記之寵物」,也可能連一種都沒有去指定公告。本條乃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填 補其法文內容之缺漏處,故法條雖然沒有改變,但「應辦理登記之寵物」之種類 可能日日不同,僅端視行政院農委會之指定公告而定。故本文僅就現況加以說明 。由此可知,「寵物」又可分類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及「非應辦理登記之寵 物」二者。 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構成要件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 賣或寄養,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 始得為之。」本條可分就三點討論之:「是否以營利為目的而為經營」、「其經 營之寵物是否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其經營是否為繁殖、買賣或寄養」 。  A、是否以營利為目的而為經營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以『營利』為目的,『經營』……」可知,其  立法目的所規範的經營者,應僅限於專門以繁殖、買賣或寄養為營利者,而一  般非專門以此為業之人(如一般民眾),偶一為之地以其寵物進行繁殖、買賣  或寄養,此處不應將本法之限制主體範圍解釋為一般非專門以此為業之人,應  僅限於專門、慣常,以此為職業為營利者。用白話講就是,我並不是賣寵物維  生的人,我養了一個寵物,但因為養久了不想養了,但好歹養了牠那麼久,也  花了不少錢下去,送人好像又賠到了,所以就拿去賣掉。如此的飼主買賣他的  寵物,應解為不構成「以營利為目的而為經營」這個要件,故構成之要件不符  合,本條文之適用應不及於此。  B、其經營之寵物是否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其經營之寵物是否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即視行政院農委會之指定公告  而定。從我與mrgigi在網路上所查找之資料,截至目前為止,行政院農委會於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五日公告指定「犬」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88農牧字第  88040229號)(註五)。而除此公告指定外,我們並無尋得其他任何之公告指  定其他寵物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若我們尋得之資料無誤,即僅有「犬」  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其餘任何之寵物皆為「非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如:貓  、鳥、兔、龜等各類之寵物。  C、其經營是否為繁殖、買賣或寄養    其經營必為繁殖、買賣或寄養始有本條之適用。若其經營非為繁殖、買賣  或寄養者(如取兔毛製作毛筆),則無本條之適用。 四、結論   除了基於營利之目的,專門從事「犬」類買賣為職業者,其餘(包括:一、 基於營利之目的,專門從事「犬」類以外寵物之買賣為職業者;二、非基於營利 之目的,非專門從事而係偶一為之的任何寵物(包括犬類)買賣者)之寵物出賣 人皆無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適用,亦即無本法第二十五條之罰則之適用。職 是,本法並不禁止上述其餘之寵物出賣人(亦包括寵物繁殖人及寵物寄養人)為 買賣(繁殖、寄養)之行為。是故,不應以違反本法之理由,而禁止網路上一般 網友出售其寵物。 ────────────── 註一:動物保護法全文:http://www.coa.gov.tw/law/lawsystem/down_2/G/27.htm    或 http://animal.coa.gov.tw/law/index.htm 本文中所引述之條文,皆    可自上開連結中尋獲。 註二:因本法所稱之「動物」必為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因此如:蠍子、    黑寡婦蜘蛛、獨角仙、鍬型蟲、水母、蠶寶寶、龍蝦、海星、蚯蚓等無脊    椎動物皆非本法所稱之「動物」,因此亦不為本法所保護之客體。 註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網站:http://www.coa.gov.tw/ 註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所有公告: http://animal.coa.gov.tw/law/explain.htm 註五:88農牧字第88040229號公告全文:http://animal.coa.gov.tw/law/a1.htm 或    http://www.coa.gov.tw/cgi-bin/db2www/magazine/bulletin/annouce.d2w/    annouce5?file=08808050414 (需相連始能進入該網頁) ────────────── 後記:   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僅指定公告「犬」一類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顯見, 農委會僅注重犬類之問題,而本法之制定以及其他子法之條文都可見,此係為犬 類量身定作的法律(註六),因此,如何將本法之保護之客體由犬而擴及至更多 的動物並形成社會公意,是未來研究並致力之課題。 註六:可參見: http://www.coa.gov.tw/8/208/213/882/1995/2157/2157.html ======================================================================== 以上是當時寫的文章。 -- ╔══╮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185.154 ※ 編輯: legist 來自: 59.115.185.154 (04/22 15:51)
JackeyChen:推 04/23 1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