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ttLife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JUDYfans (甜心泡芙)》之銘言: : 真實案例 既然是真實案例 還是先幫忙回答問題再論其他吧... : 先生和外遇對象跑到加拿大 : 4年來太太獨自撫育孩子 今年年初先生回來了 : 太太要請求先生分擔過去4年的扶養費 不過找不到請求權基礎 : 法官說下次開庭再找不到就要裁定駁回了 @ @ : 因為太太已經先聲明要請求的是孩子的扶養費 : 如果採第家庭生活費用不包括扶養費用的理論 : 是不是就找不到其他請求權基礎了? 為什麼要採家庭生活費用不包括扶養費用的理論? 我沒時間去找這方面的實務見解 請原PO提供 至於可能的請求權基礎如下:「 第一,民法第1089條第1項: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 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 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第二,民法第1084條第2項: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第三,民法第1114條第1款: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 直系血親相互間。」 至於妻子先幫丈夫代付扶養費,可以試試看依民法第312條請求:「 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者,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 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以上淺見,謹供參考。歡迎有實務經驗者指教。 以下是感想文,不想看的人請跳過: 像這樣的例子,法官已經說了再講不出請求權基礎就要裁定駁回, 真的不知道為何當事人還不去找律師幫忙? 就算真的一時之間付不出全額的律師費, 難道就不能跟認識的律師要求先付一部分嗎? 願意幫忙打這種訴訟的律師,應該可以體諒當事人的處境才是... 總之我實在是不懂 另外 法官是不會行使闡明權是不是呀? 這種弱勢的當事人既然沒請律師, 法官還這麼不幫忙,實在不知道民訴199條還可以怎麼用了... 發牢騷完畢。還是希望我所提供的資訊對當事人有用囉。 反正找不到確切的請求權基礎的時候, 有可能的請求權基礎就全寫上去,這是最保險的作法吧。 法官採不採就看他的意思了。 只要他採其中一個,對原告來說就夠了吧, 重點是讓法官找的到依法裁判的「法」在哪裡囉。 全寫的另一個理由是,我擔心第二審會有失權效的問題, 所以萬一原告全敗的話,至少二審還可以就全部的請求權基礎繼續主張, 以免一審未提出而使第二審的訴訟進行產生不必要的困難。 越寫越跟"現在"的案件進行程序無關了,就到此打住吧。 -- 如果我們聽從我們的理智, 就永遠都不會談戀愛, 不會交朋友, 因為我們疑心太重.這當然太荒謬了.你隨時都得從懸崖跳下去, 然後在下降途中長出翅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6.90.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