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unhappy:推一個~~~ 05/09 02:29
※ 引述《lilianchan (水面鏡子)》之銘言:
: 親愛的大大:
: 事情是這樣的,之前在托兒所遇到僱主非法解僱,所以現已提起訴訟,
: 今天剛開完民事準備庭,卻發現對方提出我在職時從未看過的工作守則來說我違反
: 規定,所以資遣合理,但我確信那是假的,是在我被解聘之後才出現的,因為之前我就是
: 準備要訂定工作守則的人,卻因故無法完成,所以我們園所到我被解聘時都沒有工作守則
: 的存在(這一點在評鑑的時候,園方未出示工作守則可為證),所以我想請問各位大大,
: 沒有員工簽名的工作守則也有效力嗎?我朋友說,對方出示的工作守則也未註上生效日期!
: 這樣會不利我嗎?
勞基法第七十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
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家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辦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伍、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恤。
九、福利措施。
十、勞僱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僱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另依內政(七五)台內勞四二五二三七函,僱用勞工未滿三十人之事業單位得自行決定是否
訂立工作規則;如訂有工作規則,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之規定,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
而且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中有規定:
工作規則經主觀機關核備後,雇主應即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
所以基本上,如果雇主設立了工作規則(或是工作守則),
但是並沒有公開揭示也沒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基本上這個工作守則,
應該是不被認可的,不生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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