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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沒給你補償可能會無效 但是官司沒有絕對 如果要跳道別家公司 還是謹慎點好 裁判字號: 93年上易字第152號 案由摘要: 給付違約懲罰金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 (93年版) 全一冊 第 115-127 頁 要  旨: 按關於「競業禁止」之約定,乃雇主為免受僱人於任職期間所獲得其營業 上之秘密或與其商業利益有關之隱密資訊,遭受受僱人以不當方式揭露在 外,造成雇主利益受損,而與受僱人約定在任職期間及離職一定期間內, 不得利用於原雇主服務期間所知悉之技術或業務資訊為競業之行為。而關 於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其限制之時間、地區、範圍及方式,在社會一 般觀念及商業習慣上,可認為合理適當且不危及受限制當事人之經濟生存 能力,其約定固非無效。惟轉業之自由,牽涉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人民工 作權、生存權之基本人權,競業禁止契約乃應有合理限制。然在該競業禁 止之約定係以附合契約即定型化契約之方式訂定時,仍應審酌該競業禁止 之約定,是否有上開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各款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 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 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且顯失公平情形。在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之效力問題,應就雇主與受僱人 間之利益量加以判斷,其以附合契約即定型化契約之方式訂定時,審酌該 競業禁止之約款是否有顯失公平之情事,其判斷標準均應以下列各項加以 審酌:蔼企業或雇主需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保護之利益存在,亦即雇主的固 有知識和營業祕密有保護之必要。舰為受僱人之離職勞工或員工在原雇主 或公司之職務及地位,足可獲悉雇主之營業秘密。關於沒有特別技能、技 術且職位較低,並非公司之主要營業幹部,處於弱勢之勞工,縱使離職後 再至相同或類似業務之公司任職,亦無妨害原雇主營業之可能,此競業禁 止約定應認拘束勞工轉業自由而無效。胪限制受僱人就業之對象、時間、 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應不逾合理範疇。不致對離職員工之生存造成困 難。罂需有填補勞工即受僱人因競業禁止損害之代償或津貼措施。继離職 後員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顯著背信性或顯著的違反誠信原則,亦即當離 職之員工對原雇主之客戶、情報大量篡奪等情事或其競業之內容及態樣較 具惡質性或競業行為出現有顯著之背信性或顯著的違反誠信原則時,此時 該離職違反競業禁止之員工自屬不值保護。按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 得減至相當之數額,為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所明定,法院得依兩造所提出 之事證資料,斟酌社會經濟狀況並平衡兩造利益而為妥適裁量、判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引述《demoiselle (豆娘)》之銘言: : 感謝版友的回答 我想 違約金的部份是免不掉了 : 不過公司還要我在離職時簽一個 : 方圓幾公里之內不能從事同行業的工作 否則罰30萬 : 的同意書 : 如果我拒簽 公司可以拒絕發給我離職證明 : 並視同我未完成離職手續嗎? : 話說回來 : 在我到職簽的那份有公證人的合約裡面, : 早就有這樣的競業條款 : 不過並沒有給予合理對價代償的條件 : 就是公司單方面的定型化契約.... : 到職的那份競業條款應該是無效的吧 : 離職的那個條款應該可以拒簽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75.101
sssuuueee:了解!! 感激不盡啊 ╭(─╴╴─)╮ ▃▇ 05/08 15:41
sssuuueee:個人理解:並不當然無效,而是可以向雇主請求一定之補償 05/08 16:24
sssuuueee:是這個意思嗎? 05/08 16:24
sssuuueee:還是如上篇的資料所示,有違反誠信原則而視為無效? 05/08 1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