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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noteb (路人c)》之銘言: : ※ 引述《lilith (闇皇子)》之銘言: : : 你說的是一般人處事的態度跟方式 : : 這跟法律是不是這樣規定、適用的 我想是二回事 : : 依具體情況而定 : : 如果大貨車搬明了就是過不去 卻仗著「是他先違規的」硬撞上去 那當然要負責 : : 如果一般情況下是可以通過的 而且無法通知車主移車 卻因故不慎擦撞 : : 那貨車至少可以免除一部分的責任 : 這邊我有一點點不一樣的看法, : 與有過失的主張,應該是要在雙方都違反相同保護義務的規範,才可以主張與有過失 : 1.在這邊,車主違規停在巷道中,致不能通行,違反的義務應該是→道路暢通or減少行車 : 人的危險,【解釋上是否有包含保護停在路邊人的車子安全】是有疑慮的。 : 2.行車人在路經小巷子不慎擦撞到路邊停車,【通常情況下都是有過失】,要負的是【對 : 車主的損害賠償責任】,此與【車主的義務違反所欲保護之法益並不相同】。 : 所以,不論是明顯過不去or看似過的去不小心撞到,都沒辦法免除損害賠償的責任。 : 唯一可以主張的是:如果【行路人車輛亦同時受損,可主張就其受損之部份,違規停車之 : 車主應負部份責任】。 : 以上是個人胡說八道見解,有錯請鞭 這邊我想提出一些不同的看法。 一 與有過失的概念,是民法217條規定的,這條規定的目的在於公平正義下的損害賠償 合理的分配。從而若被害人對於造成的損害,亦有過失下,不能要求對方全部的損 害賠償責任。本條的適用下,也只有在民事上,因為刑事而言,並沒有與有過失這 個名詞。 二 單就車主違規致撞傷或刮傷等等,以討論民事責任為前提,這邊發生損害賠償之債 的法律關係,肇因於一個事實行為。 三 損害賠償責任的請求權基礎,依照民法184第一項前段規定,需具有: (一)構成要件部份: 1.需有加害行為 2.行為須不法 3.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 4.需侵害他人權利(這邊我想是所有權) 5.需他人受有損害 6.加害行為與受侵害的權利間有因果關係(責任成立因果關係) (二)請求權基礎確定後是哪一條後,是損害賠償範圍問題: 1.依民法216第一項損害賠償範圍包括:所受損害、所失利益 2.被侵害權利與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責任範圍因果關係) 3.與有過失的抗辯: dnoteb大大所謂的保護規範在此係用來說明是否被害人也有過失的一種判斷, 並非構成要件層次問題。是損害賠償範圍大小的問題。又保護規範理論是公法 上的專有名詞(有興趣者見釋字469),不能用在這邊。 四 檢討的請求權基礎不同,會有不同的說法。 如果主張的是184第二項,是否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的侵權行為類型,dnoteb大大 說明的才可能沾的上邊。是否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須具備: 1.法律規定係保障或保護某種權利的目的而設。 2.被害人係此條法律保障的人之範圍。 3.被侵害的權利屬於該法律規範的物之範圍。 好吧,這條滿少用的,我承認這三要件我不太熟悉,請各位先進指正一下。我有點 我忘記這三個要件的用語了...... 至於損害賠償範圍部分,如同上述。 五 實體法與程序法不能誤認。 證據證明事實,事實推定事實,構成要件須由事實填充,完整了該請求權基礎要件 才會有法律效果(損害賠償)發生。有時候敗訴不是因為沒有權利,更多的時候是 沒有辦法證明。不能混為一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9.141.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