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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刪. 我提供以下重點去主張: 1.主張保單未送達,且非本人簽收. 原PO提到當初簽收保單的人是同事,而非原PO. 若能舉證是同事向收發室簽領的登記證明,應該更有力. 2.被保險人未親填告知內容及健康事項. (不十分確定,視原PO當時填寫情況) 原PO最好當時未勾選填寫要保書告知及健康事項, 好幾年沒看到要保書了,但以前都有身高體重欄,若該業務員亂填與實際出入太大, 或許就可以證明原PO未盡告知責任. (此非告知不實,而是根本尚未告知,因為原PO根本還沒打算投保) 3.那份掛號回執只能證明對方寄了某郵件,而貴校收發室代收了某文件; 並無法證明要保人能開始審閱保單,更無法確認十日撤約權的起始日. 如果原PO所述都是實情的話..努力看看吧! 註:將在他篇文裡的推文內容補進來. -- 關心消費者權益~~因為我一輩子都離不開消費行為 喜歡咖啡~~最愛曼特寧 http://tw.myblog.yahoo.com/ivy-sky/ 我最愛的討論板 consumer~消費者保護板 tax~稅務板 PttLifeLaw~生活法律板 所得稅申報大月~請先爬文,提問請PO板,恕不提供水球解答,以免錯答誤事。 歡迎Q名片~備有申報等連結資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ivysky 來自: 61.229.166.85 (06/02 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