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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ivysky 來自: 61.229.166.85 (06/02 14:00)
恕刪.
我提供以下重點去主張:
1.主張保單未送達,且非本人簽收.
原PO提到當初簽收保單的人是同事,而非原PO.
若能舉證是同事向收發室簽領的登記證明,應該更有力.
2.被保險人未親填告知內容及健康事項. (不十分確定,視原PO當時填寫情況)
原PO最好當時未勾選填寫要保書告知及健康事項,
好幾年沒看到要保書了,但以前都有身高體重欄,若該業務員亂填與實際出入太大,
或許就可以證明原PO未盡告知責任.
(此非告知不實,而是根本尚未告知,因為原PO根本還沒打算投保)
3.那份掛號回執只能證明對方寄了某郵件,而貴校收發室代收了某文件;
並無法證明要保人能開始審閱保單,更無法確認十日撤約權的起始日.
如果原PO所述都是實情的話..努力看看吧!
註:將在他篇文裡的推文內容補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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