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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要怎麼幫原PO的朋友,所以原文全刪.... 但提供一下,自身的工作經驗: 離職辦理交接時,必定自列一式二或三份的交接清單, 逐筆請交接人核對認簽(特別是有保管公司的文書資料及其他辦公財產工具) 最後還請主管再核簽(甚至要求蓋公司章). 交接清單經公司核簽蓋章後,自己保留著,可免事後爭議無據. 並且要向公司取得離職證明書,再離職. 以免被指稱無故曠職,自己又無證據可反證. -- 關心消費者權益~~因為我一輩子都離不開消費行為 喜歡咖啡~~最愛曼特寧 http://tw.myblog.yahoo.com/ivy-sky/ 我最愛的討論板 consumer~消費者保護板 tax~稅務板 PttLifeLaw~生活法律板 所得稅申報大月~請先爬文,提問請PO板,恕不提供水球解答,以免錯答誤事。 歡迎Q名片~備有申報等連結資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65.103
zonep:感謝!今天問題已解決....感謝大家的幫忙 05/15 21:18
※ 編輯: ivysky 來自: 220.139.166.224 (10/13 1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