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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針對罰單部分答覆~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K004001282 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修正之第 9-1、9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8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 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 ,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 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K004001283 第 8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聽勸阻者,處行為人或雇主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 下罰鍰,並責令撤除: 一、在車道或交通島上散發廣告物、宣傳單或其相類之物。 二、在車道上、車站內、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站,任意販賣物品妨礙交通。 若是補習班要求你們去發,又未提供特定合法地點, 應該可以要求補習班負擔這筆罰金. 但只怕補習班會耍賴,改口說他們只是要你派發傳單到信箱, 又沒要求你直接發傳單給行人...哎~ ※ 引述《Eviette (快點開學吧)》之銘言: : 今天幫補習班發傳單 : 結果被警察抓進警局 : 他說不能發傳單 : 可是我們是在校外且還離學校有點距離 : 他開了我一張單子: : 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1項3款(可是我上網找沒有找到阿) : 我說那?什麼常常在路上可以看到人家發傳單 警察說那些都是犯法的 : 請問一下?真的嗎?? : 再請問一下這會有什麼紀錄嗎 還是就開張單子罰罰錢就好了 狠擔心 : 還有警察態度很差 我說"可是別的警察說在校外發沒關係不要在校內" : 他就大吼我:你給我進來就是了!!!!真的是大吼 在門口整個警局都聽到了 : (還有警察拍拍他叫他跟我好好講不要嚇壞小女生) : 然後他是搭我的肩把我架進來的 不知道警局是否有錄影機 : 然後被他開完單要走時我跟他講 你開我單可以好好開沒有必要大吼大叫態度不好 : 他就說:我沒有態度不好啊你有證據有錄音嗎?" : 聽到這句話我整個非常不爽 原來對待人民的保母還市要隨身攜帶向機路音筆因為他們 : 會狡辯!!請問一下警局有錄音之類的嗎? : 還有要怎樣申訴才可以(感覺寫寫mail到他們分局不會有用) 我整個很氣不想放過他 : 態度真的非常差!!!! -- 關心消費者權益~~因為我一輩子都離不開消費行為 喜歡咖啡~~最愛曼特寧 http://tw.myblog.yahoo.com/ivy-sky/ 我最愛的討論板 consumer~消費者保護板 tax~稅務板 PttLifeLaw~生活法律板 所得稅申報大月~請先爬文,提問請PO板,恕不提供水球解答,以免錯答誤事。 歡迎Q名片~備有申報等連結資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62.203
Eviette:thanx a lot~~^^ 06/02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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