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ttLife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我倒是有一個另類的想法(不見得有用就是) 民法第1094條第1.2項 第 1094 條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 指定監護人時,依左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 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未能依前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或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法院得依未 成年子女、檢察官、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就 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 當之人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 另外依最高法院32年永上第304號判例要旨 夫死改嫁,其未成年之女未隨母同往者,顯已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女之 權利、義務,與其女同居之祖父,即為其女之監護人。 (按:看黃色部分就好) =================== 結論:一、如果查出生母已經改嫁... 二、以民法第1094條聲請法院改定監護人 =================== 題外話:只是這方法仍無法解決未來繼承的問題 生母終究是生母,除非透過收養 以上供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43.113 ※ 編輯: JackeyChen 來自: 61.31.143.113 (05/28 22:24)
ivysky:還是得請生母同意其由繼母收養... 05/29 00:23
haisaimer:非常謝謝你幫我想辦法 T^T 06/02 11:38